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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过SARS应变处理条例成立五百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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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行政院临时院会今天通过“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应变处理条例”草案,明订以举债方式,设置五百亿元SARS防治基金,给予受SARS影响的个人、产业必要的补偿,同时赋予政府实施特定强制隔离、区域管制及办理检疫措施的公权力;故意传染SARS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十万元罚金。

据中央社4月28日报导,行政院今晚将这项草案送交立法院,希望能在明天展开朝野协商,本周内完成立法。

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自今年二月起在全球迅速蔓延,已经成为全球最关注的议题。至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止,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最新全球案件数达四千八百三十六例,每日持续新增百余例。

行政院今天召开临时院会,通过二十三条的“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应变处理条例”草案,以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不足。

草案明定,为避免疫情扩散,各级政府机关得指定防护特定区域实施防疫管制措施,必要时得强制隔离或撤离居民;另为避免疫情由特定运输工具传入台湾,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得对特定运输工具及其所载人员、物品实施检疫措施。

为隔离安置病人或与病人接触者的需要,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财产;各级政府机关为执行救人、安全及防疫工作,得征用民间场所、器具或运输工具。

草案也规定,受卫生主管机关的命令进行隔离者,不得拒绝;雇主应给予受隔离者公假;受隔离者经诊断证实未受感染者,得由政府予以合理补偿;感染者的家计因而受影响者,政府得予扶助。

对于执行防治工作有绩效的医疗、照护人员应予以奖励、补助发给津贴,因而受感染者,也应给予合理补偿;对于因疫情影响而发生营运困难的产业及员工,得提供必要的协助。

草案也规定,媒体对疫情的报导事前应向相关机关查证,未经查证报导错误,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通知更正而未立即更正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SARS,未遵行各级卫生主管机关的指示,而有传染于第三人之虞者,草案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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