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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登魁获判冤狱赔偿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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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七日电)民国七十四年间,影视界闻人杨登魁被警备总司令部以涉嫌违反惩治叛乱条例罪名逮捕,并被解送羁押,后来此案以不起诉处分确定,他总计被羁押一百二十天;此案经杨登魁声请冤狱赔偿,台北地方法院判准赔偿新台币四十八万元。

台北地院表示,杨登魁从七十四年一月九日羁押起,到同年五月八日开释日止,共计羁押一百二十天,因此他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此件声请冤狱赔偿,属合法也有根据。台北地院强调,经审酌杨登魁因案所受羁押期间及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事,认为以每天赔偿四千元为相当,共准予赔偿四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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