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青少年学吉他》侵权官司一波三折 作者何震东再次状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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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讯】书名保护究竟是立法盲点?还是执法误区!在纽约从事吉他教学的中国吉他演奏家,上海红棉吉他艺术学苑创办人何震东因其畅销书《青少年学吉他》书名被盗用,去年入禀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上海音乐出版社。何震东与上海音乐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已经是7年多来的第二次了。

1985年,何震东应上海文艺出版社之约,撰写了《青少年学吉他》一书,至1996年,印数达一百五十一万册,其中一百万册被出版社盗印,1987年上海音乐出版社恢复社名后,即将何震东撰写的《青少年学吉他》从上海文艺出版社接手过去继续出版,不但从不支付稿费,而且不间断的瞒着他频频侵犯他的各项知识产权。

1997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上海音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何震东人民币32000元,《青少年学吉他》版权自动回归作者何震东,这一判决确认了何震东享有对其作品《青少年学吉他》的著作权。

判决次日,何震东移民美国,2001年6月,何震东在纽约的一家中文书店发现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的《青少年学吉他》,作者成了马志敏,何震东见状犹如晴天霹雳,对于不劳而获,人们往往是深痛恶绝的;当出版社轻而易举地把他人的畅销书书名作为“猎物”窃为己有,何震东除了愤怒,只能诉诸法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2002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而《青少年学吉他》的书名,“从其文字组成来看,于主、谓、宾俱全的短句,采用不加修饰的直接表达方式,这样的图书名称只能反映图书的类别和性质,并不能体现图书的特色,所以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被告未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何震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这个判决不但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应条文,也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曾经作出的判决互相矛盾,遂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何震东:“《青少年学吉他》发行量为音乐类图书之最”。
何震东在上诉状中说,原审判决认为《青少年学吉他》的书名没有独创性,不应予以保护,但有一个比喻很好地解释了什么叫“独创性”–“第一个将女人比作花的人是天才,第二个作此比喻的人是庸才,第三个则是蠢才。”他所编著的《青少年学吉他》于1986年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在此之前国内外没有任何一本《青少年学某某》的书在市场上流通,这就是独创性–即一个名称第一次被使用。这是独创性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它的艺术价值–一个书名决不会因为是“主、谓、宾俱全的短句,采用不加修饰的直接表达方式”就丧失了价值,恰恰相反,书名因其地位特殊,字数有限,其标准是“最简单的也就是最好的。”市场效应已经证明,《青少年学吉他》富有强烈创意,是一个极富生命力的好名称,是作者深思熟虑后的作品名称。作品名称是作品内容的灵魂所在,它不仅是作品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一部作品区分于另一部作品的重要标志。《青少年学吉他》出版当时是独一无二的,它非常简洁明了地表达了该书的性质,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上海音乐出版社在90年代,在《青少年学吉他》一书的基础上,陆续组织编写了《青少年学古筝》、《青少年学琵琶》等书,形成了《青少年学音乐》系列丛书,更证明了《青少年学吉他》这一作品的价值所在。何震东还认为,书名具有独创性的第三个条件是它的经济价值-发行量。《青少年学吉他》一书的发行量达150余万册,为音乐类图书之最,这本书的畅销与编著者何震东的名字是分不开的,与他为这本书演奏的配套教育录音带是分不开的。书和录音带为出版社带来了数百万的利润,在中国吉他圈内早已成为无人不知的一个“著名品牌”,故原审判决认定没有独创性缺乏法律依据。

出版社律师:“你没有著作权!”
音乐出版社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一再坚持一审判决称:“《青少年学吉他》书名只是通俗名称,大家都可以用,没有独创性,故不受法律保护。”就何震东提出的书名受保护的观点以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代理人在答辩中没有涉及,他把《青少年学吉他》书名比做笔套,笔干是书,又把书名比做树叶,他形容说:“就像一支钢笔,笔套和笔干相分离,还能成为钢笔吗?就像一棵大树,没有树叶,只剩树干,还能叫树吗?”“所以,上诉人保护书名的单独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何震东驳斥对方,既然承认书名和作品本身不可分割,那未只要确认书名侵权,整个作品也就构成侵权,按照被上诉人这一理论,被上诉人对《青少年学吉他》一书的完整性任意分割,滥用其书名,不正是笔套和笔干分离,树叶和树干分离,怎么解释被上诉人立论中的这种自相矛盾?何震东再次引证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作品名称权利的专门规定,证明作品的名称是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的组成部分。他想听一听出版社全权代理人对此作何解释。然而,被上诉全权代理人还是回避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发表意见,突入耳际的只是一句“你没有著作权,(谈什么保护你的作品的书名)!”的断语。

代表上海音乐出版社的这句话,足以使在场所有的人都受到震动,他没有就《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发表不利于何震东的见解,也没有引用相应的法条或事实证明这一条文不适用于何震东。然而这句简单的断语,却不但否定了何震东对其作品《青少年学吉他》一书书名享有的权利,更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何震东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所有著作权,这是一个事关重大的观点,何震东已经开始反驳。可惜,审判长朱丹阻止了他的发言,并且立刻敲响法槌,宣布辩论结束。

不可回避的话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2003年4月4日二审开庭,何震东向法庭下所有旁听者人手一册地赠送了他自费购买的新版《著作权法》,这是一个意味深长的动作,何震东在庭审时说:一个出版社用同一个书名先后由两个作者来写书并出版,这在同行业中是没有先例的,它不同于一般的图书同名“撞车”,而是趁作者移居美国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监守自盗”,侵权故意尤其恶劣。他又举例说,托斯妥也夫斯的《白痴》,高尔基的《母亲》,难道不是所谓“不加修饰的直接表达的方式?”《新华词典》,《怎样识五线谱》,《家、春、秋》,《阿Q正传》,《三毛流浪记》,美国大众读物《读者文摘》,哪一个名称不是平平淡淡?但它们的名称被侵权后,诉诸法律都成了赢家,事实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7条早就明确规定“出版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第38条规定出版者只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因此,作为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作品名称不属于出版社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范畴。而《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作品的名称”。必须依法与著作权人签订转让合同才可使用。书名是作品的“标的物”,是一个作品区别于另一个作品的依据,那么一个书名怎么可以供二个作者写书呢?如将这一强占行为“合法化”,那就预示着中国图书市场的极大混乱的开始。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著作权》包括十七项权利,仿冒剽窃他人书名即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项合法权益,《青少年学吉他》的发行量、知名度如此之高,早就形成一著名品牌,应同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亦接获举报,将就《青少年学吉他》一百万册涉嫌盗版书案作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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