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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劳工不付账 老板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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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为避免企业无预警大量解雇劳工后,雇主自行出国落跑,导致失业劳工无法与雇主协调,劳委会公布“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处理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

 劳委会指出,这项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于大量解雇劳工时,积欠劳工退休金、资遣费或工资达一定金额,并经主管机关限期令其给付,届期未给付者,得函请入出国境管理机关禁止该事业单位的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劳委会须于作出处分后,2日内召开委员会审查追认;另外,给予雇主的给付限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关于遭限制出境的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定义,劳委会表示,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有限公司为章程特设的董事长、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执行业务股东、合伙者为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独资者为出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法人团体者为其代表人等,都可列入受限制出境的资方代表;此外,经主管机关查证另有实际负责人属实者,同得遭限制出境。

 劳委会表示,这项办法订有14条,办法主轴在于定义禁止出国的企业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主管机关报请禁止出国案件的先行处理程序、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禁止出国审查委员会及其权责、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废止出国案件程序以及中央主管机关的先行禁止出国保全措施。

 劳委会表示,适用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的企业形态有4项,包括雇用劳工人数在10人以上未满30人者,积欠全体被解雇劳工总金额达300万元;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未满100人者,积欠总金额达500万元;雇用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未满200人者,积欠总金额达1000万元;雇用劳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积欠总金额达2000万元。

 劳委会指出,企业大量解雇劳工常见情形包括无预警解雇,未依法给付退休金、资遣费及积欠工资,由于不少雇主在大量解雇劳工后行踪不明,失业劳工为此采取激烈抗争手段,使得社会付出重大成本,在订出相关办法后,有助于解决劳资争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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