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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 仅二件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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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十二日电)台内政部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已超过一年,但受限于新修正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迟迟未实施,根据内政部地政司统计,截至目前仅有两件许可案,而且都是个人性质。地政司甚至预估,如果对岸不愿配合,未来成效可能有限。

为配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正,内政部已于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发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许可办法规定,大陆地区自然人、公司、团体或陆资公司,经内政部许可后,可取得台湾地区的不动产。

但大陆地区公司、团体及陆资公司涉及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三条与增订第四十条之一及第四十条之二等条文,加上于去年十月修正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仅部分实施,因此实际上目前仅允许大陆地区自然人来台投资不动产。

内政部地政司指出,目前经内政部许可的投资案有二件,三件不许可,仍有三件在审核中。地政司表示,为配合大陆民众来台看屋,内政部境管局已准许大陆人民来台。

至于大陆公司、团体及陆资公司来台投资不动产部分,地政司表示,必须等经济部等相关主管机关订定许可办法后,才会有申请案。不过,地政司指出,陆资投资台湾不动产需要两岸政府配合,但是大陆外汇管制甚严,禁止大陆人民携带外汇出境,且禁止在海外置产,可能会影响这项政策的绩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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