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用“红头文件”掠夺农民私人财产1.7亿

刘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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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1日讯】1993年6月18日,作为自贡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自贡市国土局联合向自贡市政府呈送报告《关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摘录如下: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速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汇东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步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川府函(1992)28号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自府发(1993)11号文]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对市国土局关于自贡市国家建设征用我市四个城市区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标准的批复》[自府函(1991)100号文]精神,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现对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统一组织。

二、房屋拆迁安置对像和安置办法:

……(2)、对住房的拆迁安置采用“限量还房、补偿差价”的办法。限量还房安置住房标准:以三口之家安置建筑面积四十五平方米为基础,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十至十五平方米。……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自贡市国土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正是这样的一份报告,先后引出了自贡市政府和四川省建委明显违法的四份“红头文件”,从而为大肆侵吞3万多名当地农民的私有财产提供了强词夺理的官方依据。

第一份“红头文件”是标题为《自贡市人民政府批转自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关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发(1993)75号文件”。全文如下:

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关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公章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

按照1991年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凡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势。”《自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关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的“限量还房、补偿差价”,明显违法。“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发(1993)75号文件”偏偏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承认和肯定了这各违法操作,率先为非法“报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更为严重的是,“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发(1993)75号文件”赋予市国土局负责房屋拆迁的权力,从根本上违背了1991年国务院78号令所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两权分离各司其职”的原则,从而为自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局联手对当地农民实施巧取豪夺的强暴拆迁,提供了明显违法的“合法性”。

第二份“红头文件”是标题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发[1993]75号文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自高管发(1993)20号”。签发人是侍俊。摘录如下: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自府发(1993)75号文,即《自贡市人民政府批转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关于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拆迁工作中涉及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四、住房新旧程度划分按附表四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砖混结构住房的使用寿命按50年计,每年拆旧7%。

……七、汇东路谢家坝动拆住房1、2、3、4、5、6号的建筑成本价每平方米400元、商品价每平方米780元。

自贡市四区住房垂直单价、比价
(表四)(元/m2)
结构钢混单价 砖混单价 砖木单价 木单价 简易单价
一级 536.15 488.99 277.31 259.42 73.85
二级 374.24 321.07 198.58190.68 64.21
三级 247.51 151.74 148.01
四级 130.87
五级 116.36

针对这份由自贡市开发区管委会集行政管理与商业开发于一体的“红头文件”,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砖混结构住房使用寿命80年计,每年折旧1.5%。”自贡高新管委会为了谋取暴利,对房屋使用寿命少计30年,折旧费却多计5.5%。

(2)当地农民在设置开发区之前,生活水平已经基本上实现小康,农民住房大多是砖混结构。但是在估价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的房屋都被强行按三、四、五级的低标准予以估价补偿,平均补偿价只有每平方米150元。按该“红头文件”第七条规定,“动迁住房的建筑成本价每平方米400元,商品价每平方米780元”。经过这样一个“低买高卖”,被强行拆迁的农户仅购进一平方米房屋所损失的差价,就高达250元至630元。

第三份“红头文件”是标题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自高管发(1993)20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自高管发(1993)20号”,签发人是王吉兰。全文如下: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为确保自府发(1993)75号和自高管发(1993)20号文件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和被动迁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产权调换、结构补差的结算规定:

1、 拆迁的砖混结构住房,若评估价与动迁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价差超过每平方米30元时,按每平方米30元补差。

2、 被拆迁的砖木结构住房,若评估价与动迁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价差额超过每平方米84元时,按每平方米84元补差。

3、 被拆迁的木结构住房,若评估价与动迁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价差超过每平方米90元时,按每平方米90元补差。

4、 被拆迁的简易结构住房,若评估价与动迁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价差超过每平方米200元时,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差。

二、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内为合理安置。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内的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每平方米400元;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780元。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中的“按砖混结构住房按每平方米30元补差”一项,农民住房被拆迁时平均补偿每平方米150元。政府安置住房的最高价格却是每平方米780元再加上30元补差和40元楼层差,共计850元。农民住房被拆迁后要买回住房,最高差价将达到每平方米700元。按照官方公布的“开发区至2003年5月止已征地拆迁农房1701户,拆迁面积达23万平方米”的数据进行核算,仅房屋拆迁一项,高新开发区通过“低买高卖”就克扣当地农民1.7亿多元的差价。

从1995年起,失地失房农民依法向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上访、起诉,自贡市党、政官员刘佑林、罗林书、侍俊等人授意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王建新局长、陈湘帆副局长向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现改为省建设厅)请示。省建委房管处处长郑有才等人以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给予答复,于是就有了第4份以掠夺拆迁农民私人财产为目的的“红头文件”,标题为:《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编号为“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文件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全文如下: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自房局发(1999)9号文件《关于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征地过程中未及时按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农房进行拆迁安置,现拆迁房屋是否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问题,我委认为,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对像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你市高新区在征用集体土地中,未及时拆迁安置农房,现拆迁其房屋,应视为征地补偿整套工作的组成部分和延续,其拆迁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此复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公章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才能搞房地产开发。”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份盖有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公章的“红头文件”,依然是一份执法犯法的非法文件。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一铁的事实却置之不理,致使当地农民依法上访诉讼达10年之久,却一直不能进入法律程序。

市政府(1993)75号文件、自高管发(1993)20号文件和自高管发(1993)27号文件这三份“红头文件”从制定、出台、执行只用了39个工作日。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批复文件,从市房管局提起申请,到省建委制定出台,只用了27个工作日。自贡市党、政官员刘佑林、罗林书、侍俊等人,依照以上四份非法坑农的“红头文件”,极力推行“农村居民按农民拆迁政策,城市居民按城市拆迁政策”的双重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却造成了3万多名失地、失房、失业农民10年来长期无法正常生活的人权灾难。凡是抵制这四个“红头文件”的农民,都被权势利益集团随意动用法院和警察强制执行,上百名依法维权的当地农民遭受监控、暴打、关押、拘留以至于被活活逼死。刘佑林、罗林书、侍俊等人一面信誓旦旦廉洁奉公,一面却靠着贪赃枉法晋升官职。

自贡市持续10年的坑农害农大案,2003年6月12日经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公开曝光后,共计有几十家国内外媒体和网站连续报导,由于现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刘佑林顽固抵制,迄今为止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关于这一现象,中国改革杂志社出版的《改革内参》2003年8月第22期,曾经以《地方政府暴力抗法,舆论法律束手无策》为标题予以评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前夕,我以四川省自贡市3万多名失地、失房、失业农民维权代表的身份再次呼吁:请中国政府依法严惩贪官污吏,还弱势农民以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

同时我还希望更多的有心人能够记住炮制上述四个非法“红头文件”的贪官污吏,他们依次是:原任自贡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现任四川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的刘佑林。原任自贡市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现任市委副书记、市长的罗林书。原任自贡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现任自贡市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的侍俊。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建新,副局长陈湘帆。原任自贡高新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孝奎以及四川省建委房管处处长郑有才。

2004年6月20日背井离乡于首都北京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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