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故乡爆出打击民营企业主的一串贪官 揭开千万国资黑幕

记浙江省绍兴市公检法如何将一千二百万银行资金,合法落入腐败贪官腰包而成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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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0日讯】在当前国资企业转制过程中,用各种手法将银行贷款和国有资产侵吞私分,是国家反腐败的一项重点。本篇揭露这样一件案子将三千多万元的国有资产和一千多万元的银行贷款,几经折腾,仅以48万元出卖给了私人。情节并不复杂,手段也并不高明,其所以得逞,是因为本案中政府官员腐败,金融干部违法渎职,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如果这些人合伙要将国家掏空,那是防不胜防。

1.腐败贪官精心设套,善良债主无辜中招

九六年,宁波保税区优利高电子工程公司海曙区分公司,法人王继英,给绍兴皋埠镇政府所属企业浙江溢华电子公司供货。由于双方企业合作良好,九七年,当溢华公司提出由优利高委托其自己进货,而仍要优利高给垫付货款,由绍兴银行承兑信用证下的远期汇票担保还款,解决三个月流动资金,优利高就同意了。九九年初,溢华因不能到期还款,向优利高商量由银行承兑新汇票来延期付款,优利高表示只要外管局同意,银行能承兑汇票,优利高可以配合。优利高经与其开户的宁波市海曙区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帮助绍兴农行还清到期票款。如此溢华在其开证银行绍兴市农业银行的帮助下,将其到期未付款的承兑汇票合并成四张承兑汇票,每张金额均美元333,920,由农行承兑付款。在开新还旧循环几次后,至六月份该企业停产,到八月份所有承兑汇票到期都未付款,加利息共计折合人民币约一千二百万。

根据越城区检察院起诉书(附件一),当时溢华在绍兴农行尚有260万左右开证保证金存款,而一笔承兑汇票到期是美元333920,计人民币276万,基本够支付一期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金只能支付票款,但绍兴农行却将此付款保证金,扣去归还自己不良贷款,造成第一笔款项到期不能支付。绍兴县副县长陆连生于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召开协调会(附件二),绍兴农行副行长张淑卿,支行长袁忠钜,皋埠镇政府党委书记兼溢华董事长张金林,解决了还款事宜。由溢华付第一笔,第二,第三单由农行和县府帮助筹借,第四单与宁波协商。根据溢华总经理胡云明笔供(附件三),事后自筹了300万人民币,准备支付到期票款。党委书记张金林是溢华公司董事长,同时又是担保单位皋埠镇热电厂的副董事长,把这300万反而挪用于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的热电厂。使县长协调解决方案无法落实,造成本案悬而未决。

根据当时胡云明向王继英解释,皋埠镇热电厂是镇政府与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资的国有合资企业,省国托占有五十的股份。张金林把300万溢华公司的票款挪用于购买省国托的股份,以便能顺利解决热电厂担保还款的事宜。王继英信以为真。

张金林用溢华的300万买得省国托的股份后,不但不安排归还,反而用作热电厂的转制资金,长期使用。根据绍兴市皋埠镇人民政府决议(附件四),在张金林的安排下,党政班子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热电厂的转制方案。决定将中介机构评估后总值3142.68万元净资产的热电厂,故意预留出为溢华公司担保贷款2822.22万及其它零星款项,将年净收益千万元的热电厂得以48万元出售给“企业经营者和中层以上干部等”18位股东。只字不提挪用溢华公司还中国银行的300万。

2.律师讲理评理法官就是不理,呈堂人证物证怎奈他作伪证?

据胡云明笔录,协调会后,胡云明落实溢华归还第一笔款项300万元:“但张金林书记,也是我们的董事长,要把这笔资金调给皋埠镇电厂使用,并说信用证的事他会协调好的。”张金林是如何协调的?张金林在优利高王继英向他催款时,竟毫不掩饰的说:“优利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就一百万,只要交足,公司倒闭就不会再追你了。你的损失我们高阜镇政府补给你。”其蓄谋利用转制,侵吞私分中国银行的贷款,已是昭然若揭。

绍兴农行又如何?当宁波中国银行和王继英在十二月份去绍兴农行催款时,绍兴农行付行长张淑卿竟威胁,“谁来讨钱,就叫他坐牢。”两者前呼后应,配合默契。张淑卿为何能这样包打官司?事后才知道,张淑卿的农行隔壁就是绍兴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兴苗的女儿就在绍兴农行。

按照票据法规定,银行对于自己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应无条件付款。当宁波中行起诉农行还款时,绍兴农行不顾承兑汇票已经中行背书受让权利的事实,隐藏票据,运用绍兴市中级法院的保护,以伪证“汇票出票人(受益人-优利高)并未将款项背书给宁波中行,表明宁波中行不是本案的权利主体”(附件五),驳回了中行的诉讼。2001年二月,经宁波中院向绍兴中院查看汇票原件,该汇票收款人为宁波中行,由宁波中行国际结算处长孙杰背书。但绍兴,宁波中院和省高院都一致认定,优利高是绍兴农行依法判定的债权人,优利高是宁波中行依法判定的债务人(附件六,七)。正是绍兴农行和绍兴中院的伪证判决,使张金林侵吞溢华归还银行资金的图谋得逞。

2001年六月,宁波中行代优利高向绍兴中院起诉绍兴农行还款。绍兴农行又要胡云明出信用证项下没有货物的伪证。凭债务人胡云明的伪证,绍兴中院十二月民事判决(附件八),已认定“作为受益人的优利高公司与开证申请人浙江溢华电子有限公司之间有虚构贸易合同,使用虚假单据,装箱单,发票等行为,该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驳回宁波中行诉讼。上述判决,经中行向高院上诉,已经省高院裁定不妥而撤消:本院经审理认为“优利高公司对绍兴农行享有到期债权。”撤销绍兴中院民事裁定,指令重审(附件九)。但绍兴中院拖着至今不办。绍兴农行和绍兴中院的伪证判决,使张金林侵吞溢华归还银行资金的图谋再次得逞。事后胡云明在法庭证明:“当时董事长张金林和绍兴农行做我工作,要我写信用证下没有货物的纸条,并说只要写了纸条,溢华就不用付款了。”张金林也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作了同样证言(附件十二)。

在2003年十二月三日胡云明的刑事调查中,并无当事人提出要求,绍兴中院主动出示绍兴农行责任人黄伟刚作的笔录,声称从没有见到过溢华公司胡传兴开新证还旧证的计划表。如果黄伟真的没见过该计划表,而按照计划表准确无误的开立了信用证,合理的结论应该是黄伟主动为溢华开新证还旧证了。真像绍兴农行和中院为张金林侵吞国家贷款资金掩盖一样,如果张金林从来没有同其商量过,那么合理的结论只能是,农行和中院是独立的帮张金林挪用国家资金。

3.作恶多端终要现报,贪脏枉法难逃天网

为了继续掩盖真相,2002年七月份,绍兴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兴苗,授意以四张信用证为溢华与优利高串通,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等手段骗开,“涉嫌信用证诈骗”,将此案移送绍兴公安。此后,绍兴农行不惜行贿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金香富。金怀着不可告人之目的,两次带绍兴农行人员来宁波找王继英询问案情,并亲口告诉其丈夫,优利高是受害人,收受绍兴农行4000元现金,即改口溢华与优利高涉嫌信用证诈骗,于8月20日,将王继英带至绍兴以后拘留。其后三次向她丈夫索要25万元现金,并转告如缴了25万,可以考虑取保候审。被其丈夫拒绝后,竟威胁:“如果不交会被判得很重”,并以“情节严重,拒不缴赃款”为由,不予取保(附件十三)。金本人于去年被查遭公安内部处分,但其枉法诱供的不实书证,却仍被用来陷害王继英,这是极不正常的。现任绍兴市外经贸局局长的陆连生证实,1999年12月13日县长召开协调会时,绍兴农行没有提出过溢华骗开信用证,相反还共同协调溢华的还款计划。

而绍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幼卿,在王继英尚未被逮捕,即表示王继英已承认了“信用证诈骗”,到9月24日果然遭绍兴市检察院批捕。经亲属向省人大,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申诉,王幼卿又授意市检察院移送到越城区检察院审理,以保证二审能在张兴苗的操控之中。经两退两补,“诈骗”罪名又莫须有改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其间,王家属曾以王继英病况严重,向市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被王幼卿以其家属在四处申诉而予拒绝。

胡云明被拘留后,由热电厂出面,向公安交纳三十万为其取保候审。结果,胡并没有保出来,换来的是越城区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兼判了热电厂可以不负担保责任。如果再加上十八万,就够十八位干部把整个热电厂买下来了。

但恶有恶报,就待时候到。去年八月,绍兴日报报导:张金林原系绍兴市越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现经审查查明,1996年底至2003年1月,张金林利用其担任皋埠镇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受工程项目经理、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18,360元,美金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继张金林因受贿13万余元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曾是张金林前任的绍兴县原副县长李越明在1994年至2003年间,利用担任绍兴县皋埠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受贿合计价值人民币27.7万余元,被判出有期徒刑。今年三月二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附件十四)揭露,就是这个认定优利高公司“涉嫌信用证诈骗”的判决书的作者-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伟,因与收受原被告贿赂的不法律师勾结,经受害者举报,被绍兴市检察院拘捕。

4.保护腐败非法就是法也;嫁祸无辜无罪可以罪之

绍兴市两级法院,为了保护张金林挪用国有资金,转制私分国有财产的行为,不惜滥用执法权力。绍兴法院在其判处胡云明“信用证诈骗罪”和王继英“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判决书中(附件十),首先以“溢华公司故意隐瞒其与优利高公司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为由,判处其与绍兴农行开立信用证的民事合同无效。却只字不提绍兴农行非法扣去溢华公司还信用证款258万。

就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而言,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绍兴农行开立的信用证都是光票信用证,而冠名跟单信用证,是脱离贸易的的融资信用证。按照农行规定,绍兴农行无权开立光票信用证,但为了帮助溢华公司融资,就把光票信用证伪造成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明确表明溢华公司只需出具收货收条,不需要货物。作为专业办理国际结算的国有商业银行,这些最基本的结算业务知识是不可能误会的。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胡云明证言,当时溢华公司因没有资金交存保证金而无法开证,绍兴农行主动为其贷款解决“200至300万人民币”交存保证金。由农行将资金从溢华的存款户转存到溢华的保证金专户,完成了开证操作。五月开始至八月份,绍兴农行完全按照与溢华商量好的方案,帮助溢华接连开出六笔同样金额‘以新还旧’的远期信用证。绍兴农行对于自己开出的不要贸易的信用证可以说“不知道没有贸易”?

接着,以“担保单位绍兴皋埠热电厂对其担保的主合同是由溢华公司骗开的事实并不知道”为由,判处热电厂为溢华开证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却不提溢华的董事长同时又是热电厂的副董事长和董事。也不提判决书中已引用当事人物张金林“绍兴农行是知情的”证言。甚至故意隐瞒胡云明书证写得明明白白的,张金林挪用溢华公司还优利高的300万元事实。《民主与法制时报》引用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林荫茂指出,“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作为执法部门的绍兴法院就全面的为张金林侵吞私分国有资金的事实制定了法律依据。

绍兴法院将本案判定为溢华公司和优利高公司单位犯罪。而作为镇党委书记的董事长贺晓明与张金林,也是溢华公司信用证案的主要决策者却没有责任。胡云明只是经办人。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作为法人和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

绍兴法院将本案判定为“信用证诈骗”,但此案却没有受害人。故意回避绍兴中级法院二OOO年判决书作出认定:“被告(绍兴农行)与受益人优利高公司间形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回避绍兴中院,宁波中院和浙江高院作出的优利高的资金与信用证无关,优利高是绍兴农行的债权人的已执行判决。优利高理应是本案的受害者。而检察官在法庭上居然说,“绍兴农行是潜在的受害人”。

绍兴法院认定优利高公司伙同溢华公司伪造购销合同(附件十五),骗开绍兴农行的国际跟单信用证。但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上,根本没有提出过要农行开跟单信用证。如果按照绍兴中院的黄伟取证,溢华公司没有跟农行商量过开新证还旧证的话,那末,开立跟单信用证用于宁波与绍兴的国内贸易,纯粹是绍兴农行独立作出的决定。

绍兴法院认定因为企业双方的美元合同而致使绍兴农行开出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早在九八年八月份,溢华已将造成一百多万美元到期不能付汇,主动将溢华与优利高保税区外分公司以美元结算融资的做法向绍兴副市长及外管局作了书面汇报。外管局复函,并建议溢华向银行开立承兑汇票来解决资金困难(附件十六)。难道胡云明是否诈骗是由绍兴农行是否知道其向外管局汇报过来决定的?

绍兴法院为了否定双方的国内贸易,制造无贸易背景的假象,甚至不惜捏造刑法条文。判决书以“保税区视同境外”这根本不存在的法条,构成“内容上的伪造”这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判王继英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国家外管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就规定,保税区是境内。在绍兴农行贷款的新建绍兴中院法庭上,绍兴中院竟将“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属于进出口贸易”,和“区外分公司作为销售方,不允许用美元结算”这一完全正常的经营行为判成犯罪,以造成绍兴农行“误以为溢华公司与保税区内企业确有贸易关系,。。。开立了受益人为优利高公司的国际跟单信用证”为由,维持原判。这等于将千千万万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天天经营的国内贸易和美元结算,都判定为犯罪,而随时会被罚判。

绍兴法院以绍兴农行误开立了国际跟单信用证,而将绍兴与宁波的国内贸易认定为进出口贸易更是近乎荒诞了。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绍兴农行的信用证,均由海曙区优利高公司签订和银行通知,货物也是栽明从宁波用卡车运输至绍兴,没有任何细节涉及保税区。难道国际还是国内贸易的性质,是由绍兴农行开出的是不是跟单信用证所决定的。

绍兴法院认定优利高公司出具了“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是伪造了金融票据。但无论是双方的购销合同和优利高出具的发票,均没有冠以“商业”字样,装箱单根本没有金额,何以是“商业发票”和“金融票据”呢?要求商业发票的只有绍兴农行的信用证,而绍兴农行口口声声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在优利高公司提交发票时,为何不因单证不符,加以拒绝呢?难道法院可以随意改变证物的性质(附件十七,十八)。根据越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溢华在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后,并未按照与优利高的约定将款全部用于自行购货,而是将部分用于还贷发放工资等日常经营。”足以证明优利高公司和王继英本人的无辜了。

本案自始至终没有传唤过一个证人,所有证人证言均由公检法暗箱操作。在最后庭审,绍兴中院法官又亲自提交了绍兴农行黄伟的伪证,来否定所有事实证据。

针对本案王继英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去年九月三十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发表报导,引用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鸿高教授认为,本案判决书中很多提法值得商榷,比如“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的约束,也没有审查合同真实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4款规定:“各级经办行要严格控制开立不能控制物权或物权效用较低的信用证。”所谓物权,即信用证随附跟单之一的提货单。溢华“以新还旧”的信用证,均没有提货单,而法院认定的仅是溢华的收货收据。该“收货收据”在信用证跟单中没有任何地位,在法律上也没有任何意义。《刑法》第177条所指的伪造金融票证,是伪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解释:“所谓随附单据文件,主要有运输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三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信用证随附单据中的商业发票只能是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财税发票。本案中王继英提供给银行的只是本公司打印的发票,装箱单,及溢华的收货收据。所以,本案中的信用证也可称为光票信用证。王继英即使伪造了这些单据,也不符合刑法177条所称的金融票证”。实际上,在本案中唯一伪造的金融票据恰恰是绍兴农行非法出具的名为‘跟单’实是光票的信用证。

本案主要责任人是皋埠镇党委书记兼溢华董事长张金林,勾结绍兴农业银行违法违规,提供虚假保证金,开立没有货物的信用证和虚假承兑担保,指使长期亏损的溢华公司向宁波一家企业融资,蓄意谋取银行资金,用以侵吞私分。公司倒闭,绍兴农行本可以依法垫付付款,向担保热电厂追索,避免银行资金的损失,却反常的配合张金林,违规把企业的保证金连同存款扣去,拒不还款,使其侵吞国资得逞。进而串通公检法隐藏担保资金,造伪证,做假证,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滥用职权,使这种害国害民的腐败行为合法化,甚至不惜伤天害理的绑票陷害债权人王继英。实在是良心党心丧失殆尽。

附件:《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9月30日发表报导
http://www.mzyfznews.com.cn/gb/node2/node17/node18/node20080/node20083/userobject1ai291621.html

农行欠债不还反告官 债主索债不成被判刑
——绍兴市一起信用证诈骗案引发专家讨论

本报专稿/记者印嘉珍

宁波保税区优利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优利高)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继英。

绍兴中外合资浙江溢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溢华),法定代表人为皋埠镇党委书记贺晓敏,总经理胡云明。1999年6月,贺晓敏离任,新任皋埠镇党委书记张金林为溢华法定代表人。

1996年,溢华资金周转困难,总经理胡云明向优利高总经理王继英借款,经洽谈,王继英不同意直接借款,同意采用由溢华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给优利高,优利高给溢华进口原材料的方式为溢华解决一定期限的流动资金。几次正常操作后,因优利高提供的材料不符要求,双方商定仍采用开立上述信用证的方法,但优利高不再向溢华供货,优利高凭此信用证向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下称宁波中行)押汇,押汇所得资金在优利高扣除1%的手续费后给溢华自行购货。

但溢华在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后,并未按照与优利高的约定将款用于自行购货,而是用于还贷发放工资等日常经营。

开新证还旧证的由来

1998年下半年起,由于国际金融发生危机,溢华的销售也一落千丈,尚有一百多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到期不能付汇。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健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制和规范操作,下发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溢华董事对以前的“名为外贸,实为内贸”的做法感到与外管局的《审核规定》有悖,董事会经研究决定,董事长贺晓敏和总经理胡云明主动将溢华以前的违规做法向分管外贸的绍兴市副市长及外管局汇报。1998年8月5日,外管局书面复函溢华,对溢华的违规操作提出了批评,并建议溢华向银行开立承兑汇票来解决目前的资金困难。

为此,溢华商请绍兴农行贷款,然未果。优利高和宁波中行频频向绍兴农行及溢华催款。1999年4月10日,溢华向优利高发去传真称贷款未果,但与绍兴农行商量好了,将用新开的信用证来取代原到期的旧信用证。同月14日,溢华又发传真给优利高,说明此次开新证的担保单位也已落实。为此,王继英曾对胡云明讲,既然与农行商量好“开新证还旧证”,以后开证的一切手续均由胡云明办理。由此,“开新证还旧证”的所谓贸易合同均由溢华制作。

1999年4月,溢华已实际停产。

1999年5月4日至6月4日,绍兴农行连续开出四张远期信用证,每张金额均为333920美元。四张信用证的金额总数为溢华至5月4日前应向绍兴农行付汇的原到期信用证的总金额加利息1335680美金。该四张信用证均为无贸易背景,即“开新证还旧证”。但溢华仍无钱支付到期的信用证。

1999年10月,王继英与律师一起去绍兴农行催款,绍兴农行行长拒绝承兑,并说这四单信用证均没有贸易背景,属虚开信用证。

1999年12月13日,绍兴县副县长陆连生召开协调会,协调该四单到期信用证的还款事宜,参加协调会的有绍兴农行副行长张淑卿、支行长袁忠钜,皋埠镇党委书记兼溢华董事长张金林、溢华总经理胡云明。协调结果为,第一单信用证由溢华自行解决,第二单信用证由农行贷款给皋埠电厂,再由皋埠电厂解决,第三单信用证由农行和县政府筹措,第四单信用证请优利高帮助解决。由于第一笔该由溢华解决的资金被董事长张金林挪作他用(张金林已被逮捕),导致以后三笔还款计划落空。

三起民事诉讼

2000年,宁波中行向绍兴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绍兴农行立即偿付四张已到期的信用证本金及利息总计美金1462446.27元。绍兴中院以四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优利高,宁波中行主体身份不合格为由,驳回了起诉。同年8月,宁波中行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驳回上诉。

2001年1月5日,宁波中行向宁波中级法院起诉,要求优利高偿还四张信用证的金额。宁波中院判决优利高偿还宁波中行本金及利息折合人民币12053110.1元。2001年4月,宁波中院对王继英的房产进行执行。2001年6月25日,宁波中行代位优利高,再次起诉绍兴农行。绍兴中院以系争四张信用证为溢华与优利高串通,采取虚构贸易背景等手段骗取为由,拟将该案移送公安,驳回宁波中行起诉。宁波中行上诉至省高院。2002年3月6日,省高院裁定撤销绍兴中院裁定;指令绍兴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但绍兴中院至今未对该案进行审理。

王继英被判有罪

2002年7月,绍兴农行向绍兴市公安局报案,称溢华与优利高涉嫌信用证诈骗,7月6日,溢华经理胡云明及优利高经理王继英相继被拘留逮捕。10月,绍兴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以胡、王二人从96—99年虚构贸易背景,骗开信用证38张,总金额达8600万人民币,以涉嫌信用证诈骗为由,要求市检察院依法起诉。后被检察院退回两次,2003年5月26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对王继英提起公诉(胡云明犯信用证诈骗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同年7月30日,法院以胡云明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王继英犯伪造金融票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另据王继英的律师所提供的材料反映,溢华前两任董事长兼镇党委书记贺晓明、张金林都证明,溢华“开新证还旧证”的操作方法,绍兴农行是明知的。另外,信用证担保单位是皋埠镇电厂。当时电厂转制时,镇领导考虑到电厂曾为溢华提供担保,事先已预留了二千多万元以作将来偿付担保。溢华后任董事长张金林讲得更直露:“当时宁波中行与绍兴农行打官司时,农行的人还叫胡云明提供不利宁波中行的证据,并说只要宁波中行输了官司,绍兴农行和溢华就可以都不要付钱。”时任绍兴县副县长,现任绍兴市外经贸局局长的陆连生也证实,1999年12月13日县长召开协调会时,绍兴农行没有提出过溢华骗开信用证,相反还共同协调溢华的还款计划。

沪上专家论证罪与非罪

为了深入研究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03年9月7日组织了来自沪上刑法、票据法、金融法学的专家以及司法系统的司法工作者在上海社科院召开了“伪造金融票证犯罪界限认定”的理论研讨会。

针对本案王继英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复旦大学教授胡鸿高认为,本案判决书中很多提法值得商榷,比如“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的约束,也没有审查合同真实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4款规定:“各级经办行要严格控制开立不能控制物权或物权效用较低的信用证。”所谓物权,即信用证附随跟单之一的提货单。溢华“以新还旧”的信用证,均没有提货单,而法院认定的仅是溢华的收货收据。该“收货收据”在信用证跟单中没有任何地位,在法律上也没有任何意义。《刑法》第177条所指的伪造金融票证,是伪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解释:“所谓附随单据文件,主要有运输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三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信用证附随单据中的商业发票只能是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财税发票。本案中王继英提交给银行的只是本公司打印的发票、装箱单,及溢华的收货收据。这些单据没有法律意义。所以,本案中的信用证亦可称为光票信用证。王继英即使伪造了这些单据,也不符合刑法177条所称的金融票证。

上海社科院教授林荫茂指出,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们认为,判决书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有点武断。溢华和担保单位是皋埠镇的重点企业,镇党委书记同时兼任这两家企业的董事长。对溢华开立无贸易背易的信用证,不能说担保单位不知情,况且,对如何解决这些信用证项下的欠款,县长还亲自协调过。

一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家认为,王继英制作的装箱单、发票,并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要定王继英的罪,也只能是信用证诈骗,但前提是绍兴农行不明知溢华虚构贸易背景。从所提供的材料来看,绍兴农行是明知的。《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6款规定:“对已经发生银行垫款的开证企业和在银行有本外币不良贷款的企业,在归还贷款和垫付资金前,严禁开立新的信用证。”溢华从1997年底开始就资不抵债,财务状况恶化,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里,作为开证的绍兴农行难道就没有审查?更何况1999年5月前,溢华已欠下绍兴农行一百多万美金无法偿还,而绍兴农行在5月到6月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又开出了四张数额等同的一百多万美金的信用证,而总额恰巧又是溢华所欠农行美金的总和,这能说农行不明知“开新证还旧证”吗?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认为,本案进入刑事程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绍兴农行违规操作,其自身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可推卸;皋埠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担任企业的董事长,政企不分,为溢华寻找担保单位,协调有关部门为溢华解决信用证问题等等,都是政府行为。现在要追究刑事责任了,溢华的主要领导人却毫发不损,弄个具体经办人胡云明来顶罪,而宁波优利高的王继英,为此事欠了宁波中行近千万元人民币,房子也被执行,却还得吃官司。

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扶持企业发展,本无可厚非,但这种扶持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违规操作,发现问题不严肃处理,甚至片面地保护地方利益就不妥了。
(印嘉珍)

http://www.mzyfznews.com.cn/gb/node2/node17/node18/node20080/node20083/userobject1ai291621.html
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2003年9月3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登载的题为《农行欠债不还反告官,债主索债不成被判刑》的报导,披露了:绍兴农业银行违法违规,提供虚假保证金,用假信用证和假担保,帮助长期亏损的绍兴溢华公司向宁波一家企业融资。当该公司倒闭,绍兴农行要付款时,为掩盖其违规行为,立即非法占有企业保证金连同存款,却拒不还款。经过两年官司,当省法院裁定其付款,又诬告债权人-王继英诈骗,并将其逮捕。

这样的保护地方,诬告债权人的行为竟经过市政法委的讨论,有法院,检察,公安共同参与。因诬告诈骗无犯罪事实,又以莫须有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再次诬告债权人。检察机关已查明公安主要经办人,收受农行贿赂4000元,但其所做枉法证言,却照样用来诬告债权人,还进而由局长出面,游说政府领导,法院检察,无法可依也要给债权人定罪。

绍兴农行不惜行贿执法人员,造伪证,做假证,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目的很明确,是为了掩盖其失职渎职。但这些执法人员,敢冒如此大风险,为了什么?难道是因为银行的案子有百分之十的奖励?或仅仅是因为自己子女在绍兴农行,就可以黑白颠倒?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文明古邦的绍兴,发生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实在令人目瞪口呆,不能不引起舆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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