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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薰条款 朝野完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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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钰婷╱台北报导〕台湾立院朝野党团昨完成限缩金控子公司行使母公司股东权益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条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拥有母公司股权的金控子公司,将不可出席金控公司股东会、表决股东会议案等,并限制其被选举权及委托书征求权。

今年4月间金融界上演开发金经营权争夺战,行政院在上会期末提出被外界称为是“陈敏薰条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条条文修正草案”,原欲藉由修法限制当时任董事长的陈敏薰以子公司开发工银拥有开发金7%的持股的支持,继续争取经营权,立院上会期并未通过此案,而今敏感时机已过,朝野昨顺利完成修法协商。

为维护金控公司所有股东权益,修法明定,金融机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份,除分派盈余、法定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拨充资本外,不得享有其他股东权利,限制的理由包括维护金控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因为金控公司子公司资本大多来自母公司,而母公司资本为众多股东所出资,因此子公司所取得的母公司股份,其股东权利应属母公司全体股东所有。

另外,金控公司的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数具有影响力时,则会成为母公司经营权者维护其经营权的工具,使股东会难以有效发挥制衡、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违反公司治理精神,因此这次修法限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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