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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密帐案 徐炳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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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前国安局少将会计长徐炳强所涉“国安密帐”贪污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遭检方求刑十五年的徐炳强获判无罪;同案另一名被告前国安局出纳处长刘冠军,因潜逃国外,法官已发布通缉。。

徐炳强昨天并未出庭听判,得知获判无罪后,透过友人表示,自己没有犯罪,感谢各界的关心,并表示会在收到完整判决书后,再对外公开说明。

判决书指出,八十三年5月间,前总统李登辉访问南非时,答应捐赠该国执政党“非洲民族议会”约一千零五十万美元,用以巩固双方邦谊(即“巩案” ),随后由国安局以被指为国安密帐的“奉天”专案经费,代外交部垫付南非一千零五十万美元。

国安局于八十七年9月间发文要求外交部返还“巩案”垫款,当时的国安局长殷宗文与总统府秘书室主任苏志诚,也曾多次要求时任外交部长的胡志强返还代垫款,外交部遂于八十八年间将款项归垫。

据检方起诉指称,国安局收到外交部归垫款后,从中拨款台币两亿五千万元,由徐炳强将七百五十万美元换购旅行支票,交付给刘泰英,供台综院购买办公房舍之用;此外,检方也认为,徐炳强另指示外逃的国安局出纳处长刘冠军,自国安密帐专户中提领廿九万美元,再予侵占入己。

去年11月7日,检方认为,徐炳强、刘冠军两人所为已涉及违反商业会计法及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侵占公有财物罪,故将两人起诉,徐炳强遭求刑十五,刘遭求刑十二年。

此案因涉及国家机密,台北地方法院历经十个月的秘密审理,传唤过前总统李登辉、前国安局长丁渝洲、前国安局长殷宗文之子殷志卓与胡志强、苏志诚等十六名证人,并调阅殷宗文生前手札后,昨天宣判。

判决书指出,上述七百五十万美元属正常公务用途,徐炳强虽未依正常会计程序拨款,但这也仅属于行政责任,并无贪污等违法。

至于刘泰英收受款项后,是否有用在第四所以外的用途,是否涉不法,法官认为这是刘泰英的个人行为,与徐炳强无关;至于刘冠军领取廿九万美元部分,法官也认为,这笔钱虽去向不明,但无证据证明是遭徐炳强侵占,故判被告无罪,至于刘泰英涉案部分,仍由检方侦办中。

2亿5千万元 人间蒸发?

〔记者苏恩民╱台北报导〕徐炳强一审获判无罪,台北地检署承办主任检察官薛维平认为法院“被骗了”,并强调,两亿五千万公款未入国安局账户,有关账册亦无显示实际资金流向及用途,钜额公帑形同“人间蒸发”,国安局总该有人负责。

检方表示,时任国安局会计长徐炳强未经正常会计流程,仅因殷宗文口头指示,即擅自挪用七百五十万美元,不仅有违常理,也违反会计原理,且国安局宣称,拨款目的是委托“台综院第四所”进行专案研究业务,但事后证实,这笔钜款被挪用他处,法院仍相信徐炳强单纯依上级指示进行公款转移,并无不法犯意,等于是为国安局的犯行背书。

薛维平强调,检方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受一审判决影响,他相信公诉检察官应会上诉。

检方指出,依国安局作业程序,业务单位对于类似经费运用,均需事先提出“研究计划”,报请主管签准后,会计单位再行拨款,并于事后核销;但本案国安局向外交部索回台币两亿五千万元的“巩案”代垫款时,未经正常会计程序,反而透过农民银行私设账户接收,过程显有违常情。

薛维平指出,依照相关作业准则,徐炳强不可能在毫不知情下,仅因前国安局长殷宗文的口头指示,即轻率将钜额公款转交给刘泰英,法官若相信徐炳强的说词,凸显法院不够了解国安局实际经费运作,检方对同案其他被告的后续侦办作为,也不会受到这次无罪判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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