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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防空避难室 变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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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昶闵、黄以敬╱台北报导〕 〕“如果避难用的地下室变成合作社、安亲班,甚至将门上锁,若有紧急意外事故发生,师生需要使用,却不敷使用时,后果真的很可怕!”看到避难用的地下室,用途变得五花八门,地方建管机关人员不禁有感而发。

台湾消保会去年底的国中小公安大调查中,全国一百六十一所学校有三成二“建筑管理”不合格,其中以二十六所建物违法使用最多,之中半数学校将防空避难地下室用途违法变更,包括当做安亲班、会议室、活动室、仓库、员生社、视听室、桌球室、教室等,换句话说,一旦战争发生,空袭警报响起,原本应该完全净空的防空避难地下室,可能挤不了太多人。

高雄市一所国小甚至将防空避难地下室加上铁栅门并上锁,外型宛如地牢,被当成杂物间使用;而擅自变更用途的另一半,则是根本连使用执照都没有申请,成了违法使用的校舍。

教育部指出,依据消防法规,公共建筑均须保留一定的避难空间,各级学校均以地下室作为避难室,每栋校舍大楼都须有避难室,依据校舍楼地板面积及学生人数,换算避难室面积,而且其中不能有固定隔间或装置,洒水器等消防设备,也必须格外加强,以确保一旦灾难发生,必须有足够空间容纳全校师生避难。

依法,消防单位应每年定期查验,且学校必须每年进行消防避难演习。但部分学校指出,尽管九二一震灾后,学校更被界定为社区避难中心,必须建置社区避难设施,事实上,早期避难室设置是为防范空袭,因此选择地下室做为避难室,但近年学校重大灾难以地震或火灾、水灾为多,逃难空间反而不宜在地下室,而应往户外或高楼逃生,传统避难室设计是否有必要再做改良,也有待检视。

内政部营建署官员也表示,建筑物向地方营建主管机关申请使用执照时,便确定了用途,而学校地下室是否作为防空避难室,各县市政府核发执照时有各层面考量,倘若执照上是防空避难用却挪作他用,便违反了建筑法第七十三条,未经核准变更擅自使用,依法可处六万至三十万罚锾,要求限期改善或补申请变更。

消保官吴政学指出,学校基于空间利用,将防空地下室改作其他用途,突击检查时,校方也都自知理亏,很少向检查人员争论,但这么做,不只在空袭来临时,学校师生少了一个避难所,若有学生在地下室发生意外,或被锁在地下室,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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