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的内幕

谁在违宪?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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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负责人陈树庆先生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一案二审即将于本月14日开庭,此案引起广泛关注。

陈树庆日前接受大纪元采访时指出,本案表面上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案,实质上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对公民进行违宪行政审查的第一案。

陈树庆是杭州大学理学硕士,曾参加1986、1989学生运动,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负责人,现为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常务工作组成员之一。

事件经过

去年7月19日,陈树庆向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8月中旬,取得准考证。9月18、19日参加考试,取得律师职业合格成绩。12月21日,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浙江省司法厅今年1月31日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理由是陈树庆不拥护国家宪法。

陈树庆不服,于6月20日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7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8月28日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书,维持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于1月3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该判决书于9月19日开庭宣判时送达陈树庆。

陈树庆不服一审判决,于9月30日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诉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于11月8日传票通知本案于11月14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号法庭进行二审开庭。

违宪审查第一案

陈树庆指出,本案表面上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案,实质上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对公民进行违宪行政审查的第一案。

他说,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史看,宪法最初源于英国(当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目的是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民众的权利。近代和现代世界各民主国家的违宪审查案,都是司法机关针对国家领导人或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作出。

他接着说,据我从网上检索,本案可能是我国第一例违宪审查的案子,竟然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违宪审查的权力主体不适格),通过违宪审查用来剥夺一个公民应有的谋生资格和权利。这不仅是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亵渎,也简直是拿中国法制史开了一个大玩笑。

他同时指出,但本案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即对立法或行政违宪行为的司法审查,因为他在上诉状中要求二审法院对浙江省司法厅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

谁在违宪?何为违宪审查?

谁在违宪?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

陈树庆认为,第一,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及其宪法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依法治国。任何与此三项原则相抵触的其它所谓原则、法律、法条或行为,一旦凌驾于该三项原则之上,阴谋将国家实质上变成一小部分掌握公共权力的集团或个人垄断甚至私有,就是将真共和国颠覆成假共和国、将真宪法篡改成了伪宪法。

任何人,要真正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不得谋取凌驾于法律和人民自由选举权以上的特权;要真正护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必须与那些违背“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依法治国”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浙江省司法厅将我追求民主与法治、为实现共和国与宪法真实性的行为,说成是不拥护宪法的证据,岂非荒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宪法的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都可以有自己对宪法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加以遵守,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不能将自己对宪法的“认识”变成可以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浙江省司法厅的行为本身就是僭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而违宪。

国家机关应该模范带头遵守宪法,浙江省司法厅用自己的违宪行为来认定陈树庆违宪,在逻辑上是个悖论而应归于无效。

一审庭审纪实

陈树庆(以下简称原告) , 浙江省司法厅(以下简称被告)

在7月25日的不公开庭审中,原告问被告: “在不予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决定中,说我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行良好。”,“我到底不符合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必须详细说明与确定”。

被告称:“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原告又问:“难道说我不拥护《宪法》不成?”

被告回答:“是的”。

原告说“上述文章的哪些内容或哪句话说是不拥护宪法,请被告指出来”。

被告没有应原告的要求指出,而是说“原告陈树庆自1998年来,积极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并在境外敌对网站发表敌对言论,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不予原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长问“原告请回答,被告所言你积极参与民主党的活动是否属实?”

原告回答“属实!”,并说,“中国民主党的目标是为了推动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是为了监督政府和制约执政党,为了保障人权,并不违反宪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党的执政权也是如此,所以必须有其他独立敢言而并非作秀的政党来进行有效制约。我既然参加民主党活动,对政府和共产党进行监视和批评,属于应有之义”。

原告继续说“政党正式成立的标志可以是召开党的一大,中国共产党自己将七月一日作为正式成立或诞生之日就是如此。”,“中国现在还没有政党法,如果有了政党法,政党正式成立的标志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将民主党当未经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就说成是非法的,那么共产党也没有在政府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就等于是说共产党也是非法了吗?中国民主党在促进政党法的产生和登记注册上,过去的努力还没有完成与实现,以后还将继续努力下去”。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至少民主党在浙江还仍旧处于筹备阶段而不能算正式成立。更何况无论是明确‘中国民主党是非法’还是‘不许中国民主党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请被告当庭拿出来,是什么法律?哪条、哪款?”

被告沉默不答,也拿不出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筹组或参加中国民主党的公民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这样内容的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原告质问被告“敌对网站?该网站怎样敌对啦?到底与谁敌对?我从来没有看到该网站发表声明说要与中国人民为敌!法律就‘敌对网站’是如何定义的?怎样把法律定义与事实联系在一起?请被告在法庭上指出!”

原告并再一次强调“你应该就你们提供的证据指出原告的哪句话或哪段话说明原告不拥护宪法,为什么说在那几个声明上签字是不拥护宪法的?”

被告无言以对。此后,被告除了重复《答辩状》和前面已经作出的辩称,没有任何新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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