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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陈哲男出国 境管局:无限制出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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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三日电)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多次出国,遭立委质疑以陈当时的身份,何以未凭核公文查验即可出境。对此,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今天提出国家机密保护法等法令解释,表示当时未收到总统府列管公文,自无限制陈出境依据。

陈哲男出国应否凭核准公文始得查验,警政署入境管理局表示,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国民入出国,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未经许可者,不得入出国。但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后(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入出国不需申请许可。”

另外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出境,应经其(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人核准:一、国家机密核定人员。二、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三、前二款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三年之人员。…。”

入境管理局指出,依这些规定,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在任职期间属公务员,除到中国大陆地区须申请许可外,出国到其他国家不需申请许可,无须凭机关核准函办理出国手续。

至于陈哲男是否属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人员部分,入出境管理局强调,既未收到总统府列管公文,自无限制陈出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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