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从滕兴善被错毙看中国公检法

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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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讯】1个名为滕兴善的农民,16年前因为被认为故意杀人碎尸,被判了死刑;尽管案件疑点颇多,行刑前他还大呼冤枉,可仍旧被枪毙了。没想到,两年后那个所谓被“碎尸”的“死者”竟然回到家中。经过滕氏家属16年漫长的申述后,11月8日,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这就是最近发生在湖南的“滕兴善被错毙冤案平反”事件。见11月8日《湖南日报》、《羊城晚报》、《今日女报》等报纸。

冤案在中国可谓司空见惯。你随意点一下《新浪网》,这样的标题便触目惊心地出现在眼前:无辜男子取保候审10年,遭民警百般折磨;著名律师无辜被押700余天,受尽折磨身心俱损;最高检表彰云南专案组,农民遭刑讯逼供冤案昭雪;男子29年前被诬奸杀女知青,遭刑讯逼供致残;河北唐山7名民警刑讯逼供炮制冤案被判刑……

中国自从被共产党掌权后,发生了许多所谓的“冤案”。不过这些“冤案”大多发生在政治领域,许多还属于“狗咬狗”的范畴。中国媒体最早揭露刑事冤案,大概是在1997年。当时甘肃武威3名“罪犯”被判处死刑,在羁押时,真凶意外归案,才使得真相大白。后来,江苏、河南、福建等许多省市都发生了冤案,被媒体广泛报导了。在报导过程中,中国员警的恶劣行径被揭露出来了,其形象让老百姓倒尽了胃口。不过,在这些冤案中,倒没有听说过被错杀的,如今这竟然千真万确地发生在湖南了。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此草率地剥夺1个人的生命,实在可恶至极。它在本已伤痕累累的中国人心上又砸了一下。我理解了古人所谓的“草菅人命”,不禁扼腕叹息:中国的公检法是干什么吃的?

我10几年前曾“有幸”接触过中国的公检法,对它们有相当的了解。虽然从理论上讲,它们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似乎完美得犹如天上的彩虹一样。实际上它们却穿着一条裤子,都属于党的工具。只要是公安局所侦查的案件,往往会有90%被认为“铁证如山”,到了检察院一般全数通过。而法院呢?也是顺水推舟地“为判而判”。在检察院、在法院,很少有火眼金睛的检察官或者法官觑出案件的不足从而翻案。他们也不愿意劳神劳力,而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以滕兴善被错毙的冤案为例,明明在审理过程中疑点颇多,连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来,可我们的检察官、法官竟然无动于衷,愚蠢麻木到如此程度,真让人无法相信。

为了政治需要,中国的公检法常常置国法、道德于不顾,作出许多违法背伦的判例来。公检法都在违法,那中国还有什么不能违法的呢?

1983年“严打”时,中国一片风声鹤唳,据说街上凡是见到穿花衬衫的,统统抓进去。为了严打凑数,显示我国威,枪毙了一批又一批,许多是轻罪重判,一些差几个月就到18岁的少年犯,等到满了18岁后也被拉出去凑数,弄得监狱里人心惶惶。

1989年这种情况也在发生着。当时西安有个叫王军的,因为1989年4月22日在陕西省政府门前喊了几句,被抓了进去,两天后被判了死刑,如此神速,堪称“共和国”法律史上的奇迹。当时大肆宣扬,杀鸡给猴看。但是过后不久,也许是良心发现,王军被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中国的公安局是负责侦查案件的。但他们办案手段却十分原始、落后、野蛮,基本靠明察暗访、诱骗当事人、刑讯逼供。对证据,中国法律规定,一是人证,二是物证,三是被害人供述,四是犯罪人供认;又规定,凡是证据齐全的,即使犯罪人不承认的也能定罪。但是,公安人员在办案时,常常先是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然后再找其他证据。如果犯罪人老实的,他们就诱骗,如果不老实的,就刑讯逼供。手段是无所不用其极。在审案时,中国公安人员经常说的1句话是:“你只要坦白了,就会宽大处理的。”这话恐怕连鬼都不相信。当年我被提审时,1个50多岁的老家伙据说是他们的处长就对我说:“你就把我当你叔叔一样,说心里话。我也对共产党不满,也想推翻它,有什么想法你就对我说吧!”多么无耻啊!

再看滕兴善被错毙冤案,还有1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公检法明明知道该案疑点很多,自己错判了,可就是不承认,还认为自己办的是“铁案”。这点和全国其他的冤案是一样的。在甘肃武威冤案发生后,就有人认为:假如不是真凶归案,3名无辜者很可能成了冤死鬼。而滕兴善如果不是“死者”回了家,也可能会成了永不翻身的“铁案”。而且,滕兴善冤案之所以被平反,还在于家属的申述、10多年漫长的申述,最终才平了反。让公检法自己良心发现,那比登天还难啊。

错关、错判、直至现在错毙──冤案,中国每年还要发生多少呢?滕兴善的血不会白流,他也许能掀动中国司法中铁一样的黑幕,撕开一
条血缝,放出一线光明来……

我们等着看吧!

附录:

湖南高院8日宣告滕兴善被错毙冤案平反!

〔《湖南日报》11月8日讯,沈先〕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1988年,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村民滕兴善经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04年7月,滕兴善的子女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诉后,我省有关政法机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从去年7月份开始,历时1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深入省内和贵州、山东、广东、重庆、北京、辽宁等7省市的10几个市县实地走访,核实和补充了大量证据。经对原案全面审查和对证据认真复核,查明原案认定滕兴善杀害石某某的事实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省高级人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刑事裁定和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此前,省人民检察院已将其复查结果依法通知了申诉人。

日前,有关机关正在着手做好该案赔偿等善后工作,并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深刻分析错案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认真整改。同时,再审改判之后将启动对原杀人碎尸案的重新侦查。

湖南“杀人凶手”冤案追踪:六大疑点未能枪下留人

据《羊城晚报》报导湖南人滕兴善1989年因杀人罪被执行死刑,但当年的“受害人”至今仍然活着(本报昨日报导)。滕兴善当年的辩护人之一滕野接受了记者的专访,透露了此案当年判决时的6大疑点。

手捂被害人怎会颧骨骨折

滕野介绍说,当年滕兴善向办案人员交代,自己是用手捂死被害人后,再肢解分尸的。

但当年怀化地区公安处的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显然,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造成颧骨骨折的。”滕野分析说。

碎尸的斧头怎验不出人血

据滕野介绍,当时滕兴善交代用1把斧头碎的尸,作案后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楼上,再也没用过。1988年5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第27号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有人血。”

1张照片怎能定颅像结论

在滕野提供的《申诉状》中,记者看到,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鉴定书:“送检颅骨与嫌疑人石小荣人像(当时麻阳警方将死者颅骨,以及石小荣1张“生前”小照片送检),经检验重合一致,如能补充1张比较大的人头像更能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心地不坏怎为百元起杀机

河里涨水怎上得了马兰洲

滕野告诉记者,当年“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专门为该案出具了1份证明,证实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锦江河涨水。

“如按办案机关的说法,滕兴善追石小荣到马兰洲上,再杀人、碎尸,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石小荣先从洪水中游到马兰洲,滕兴善再拿凶器,跟着游过去追杀她;或者两人都租船过去到洲上。而这样的案发过程,显然是非常可笑、完全不可能。”滕野对记者说。

河中的尸块怎会往上游漂

滕野说,“滕兴善一案很多疑点,但最明显、最不该忽视的一点是:在警方认定为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的上游,有多名群众反映看到过女性尸块。水中漂浮的物体,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这个人人都知道的道理,当时办案人员却听不进去。”滕野向记者感叹。

心地不坏怎为百元起杀机

当年的《申诉状》中,对滕兴善的作案动机也提出了质疑。《申诉状》认为,滕兴善不可能为了石小荣偷他100元钱而动杀机。

尽管此案疑点重重,也没有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最终还是没阻止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滕野说:“有人看到,滕兴善在刑场还喊冤呢。”

转自《民主论坛》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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