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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来首次 以民为本 国赔法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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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台湾二十五年未修的国家赔偿法,即将由法务部起草修正草案;据指出,整件修法本于“为民”的宗旨,决定朝扩大国赔适用范围、对重大国赔案给予人民直接诉讼权等方向着手。

在扩大国赔范围方面,现行法规定,“公有的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损害时才可国赔,法务部指出,修正方案已确立将扩及即使是“私有设施”但由“公家机关管理”,一旦设施出问题,权益受损的民众也可获国赔。

更受瞩目的是,近几年新兴的BOT、公办民营类型设施,全台到处可见,目前“不排除”将这类设施全纳入国赔适用范围;相关官员说,此议虽尚无定论,但有不少学者提出建言,法务部本身也持正面看法,故将列入修法讨论重点。

此外,现行的国赔有“协议先行”的程序,不少案件往往因冗长的协议,而损及当事人权益,本次修法,决在若干程序上加以改良,让流程更畅便,其中,“一定数额以上”的重大国赔案件,新法将赋予案件当事人享有“直接诉讼权”,不必先走一趟冗长的协议之路,以免延宕国赔时日,造成人民权益双重损害。

法务部明确表示,现今为人民意识抬头、人权立国的新时代,国赔法中若干内容已经不合时宜,故修法工程刻不容缓,该部已着手前期作业,准备拟出草案初稿,正式进入实务研修阶段。

官员表示,现行法所谓“公有公共设施”,应指公家所有且由公家管理的公共设施,准此,若设施或财产系属私有,例如不少既成道路,政府尚未完成征收,但已由政府单位辟建供公共使用等,似不符合“公有公共设施”,换句话说,若这类设施出问题、造成人民身体或财产受损时,能否国赔将生争议。

法务部指出,这类设施实质上受政府机关管理,理应国赔,故规划修法将“公有”改为“公管”,以符国赔立意;官员说,审判界已发现与此有关的国赔法第三条,其规定不合时代之需,实务判决往往从宽解释法律旨意。

另若将“公办民营类设施”也纳入国赔领域,影响更广,法务部说,政府将公设委托民营情形,有好几类,例如,台北市政府将市立万芳医院委托私立台北医学院经营、国道公路局委托民间经营高速公路休息站、台中市政府委托民间负责台中市垃圾焚化厂及政府委托民间认养地下道、停车场等。

又如知名的淡水渔人码头,也具有公办民营性质;公务人力发展中心则属公、民合营型态,因该中心本身配置公务员负责执行公训业务,但周休或例假日则委托民间业者办理住宿、餐饮经营等。

再就“协议先行”问题,原系避免太多国赔请求案,无论获赔可能性高低,却都大量挤向法院诉讼,以致造成司法负担;故规定每一国赔请求案,都要先与理赔机关协议,协议不成才能诉讼。

立法怠惰 可能构成国赔

记者赖仁中╱特稿

时代愈进步,政府对人民的照顾愈要周全,此一理念从先进国家的发展轨迹中可发现,有些先进国家甚至连“立法怠惰”而造成民众身体、财产权受损时,也能构成国家赔偿要件。

台湾法学界和实务界,近些年来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若干专长公法的学者专家,认为不能再漠视“立法怠惰”带给人民的损害;实务判决上,据悉也有法官将“立法延宕”情形,视为可予国赔的理由之一。

种种国赔意识的发展,有可能催生我国在若干时日后,也将“立法怠惰”可获国赔明文规范在国赔法中,如果未来行政、立法机关的效能,特别是“只忙政治、不忙立法”的立法院,若仍像现今般不堪,届时把整个国家的财库都搬出来国赔,说不定也赔不完。

举例来说,电话诈骗集团横行、个人资料频遭滥用当头,法务部一再促请立法院,盼能通过新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但只因“朝野气氛不佳”,这件法案在上会期也就一事无成,只好冀望这次会期能有进展,这不是立法怠惰,是什么?

这项法案未过,会不会使民众权益受损害?当然会!例如,现行个资法只规范八大行业,并未全面规范,但未受到规范的广大领域,仍时传出个人资料遭滥用、民众受害情事;却只因新法未过,这类资料滥用者都不必受法律制裁。

对应现今个人资料被滥用的严重性,相信若将“立法怠惰”纳为国赔要件之一,相关国赔案必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一些先进国家将“立法怠惰”列为国赔范围,旨在督促立法者强化立法效能,尤其攸关民生的法案,更不可忽略,否则极易发生“国赔潮”。

台湾虽尚未将此纳入,绝不表示可以不当一回事,反而朝野各党更该深自惕厉,做好自我要求,以为民着想为依归。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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