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法律教授﹕法律原则的基督教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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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邱尚德编译报导)在即将出刊的“科技杂志”(the Technical Journal)中,巴西法学教授兹莫曼(Augusto Zimmermann)指出现代西方世界注重个人基本人权与自由的根基奠定于基督教。兹莫曼的观点大致是这样的。

在古代法律是不认可个人存在的价值。罗马法只承认社会团体好比父系氏族,并不保护个人在人身安全与思想、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的基本权利。

根据法国政治哲学教授康斯坦(Benjamin Constant)的说法,人们在基督教时代之前享有个人权利的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就如古朗(Fustel de Coulanges)所说的,古代连“个人权利”这概念都没有。

*人人皆在法律之下

公元390年,米兰主教安布罗斯(Ambrose)迫使罗马皇帝西俄多西斯(Theodosius)为7,000人死亡的大屠杀进行忏悔。这事件意味着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即使贵为罗马皇帝也无法超越法律。

13世纪Franciscan惟名论者首先倡议天赋人权,即个人权利来源自上帝正确理性的不变律法所维系的自然秩序。对这些中世纪的思想家而言,皇帝也无法违反属民的权利,因为法律与根植于圣经上的基督教义的观念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与自由密不可分的观念正是基督教的遗产之一。因此,上帝的意志被视为在人类法律上更高的律法。而且基于道德的义务,人可以不遵守违反上帝律法的人类法律。政府也就是要为社会建立自由与正义的秩序。对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来说,人类法律无法脱离上帝更高的律法,统治者执行不正义的法律就是不合法的。

同样地,圣多玛斯‧阿奎纳(St Thomas Aquinas)认为人们根本不必要去遵守不正义的法律。因为上帝的正义是法治的基础,一个容许谋杀与伪证的法律并非真法,人们有道德权利否定不正义的命令。统治者执意于不正义的“法律”将沦为专制暴君,此词源于希腊文意为“世俗统治”意味着人治而非法治。

在上帝眼中所有人类灵魂平等的基督教迫使英格兰国王承认神授的法律超越他们专断的意志。继承罗马法的专制王权因此必须转型为位于法律之下的王权。与英国大宪章同时,有“英国普通法之父”之称的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认为法律意味着“对道德的正面认可与对负面的制裁”,国家的法律无法脱离上帝更高的法律。

*确保自由

对基督的信仰使得英国人民比起法国人民更享有在上帝律法为社会谋福的前提之下的诸自由(status libertatis)。著名英国牧师司布真(Charles Spurgeon)解释这个差别时说到:“英国应该感激圣经,而法国一直未能有自由,直到她开始尊重她拒绝已久的福音。”
国家为必要之恶必须遵从上帝更高的律法。在充满罪恶的世界里,政府更应建立秩序以抑制暴力。

*国家权力的限度

由于人的原罪﹐使得限制国家权力有了正当性。英国与美国因而在监督与平衡政府各部门(立法、行政、司法)的基础上建立宪法的秩序。分权的做法遵从了圣经的启示:上帝为至高无上的仲裁者、立法者与国王。因为人皆有原罪,国家的运作应常受到合法的监督,没有人可以被赋予太多权力。

就英国将上帝更高的律法放在人类法律之上,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 1552-1634)认为英国的基本法并非由国家所制定,而是“上帝藉由人心所创造出来的”。他因此将英国宪法视为受到上帝更高律法支持的“和谐体系”。

但是这种上帝律法高于人类法律的观念却在19世纪受到严重的挑战。许多人将达尔文的进化论视为实在法(positive law)主要基础-上帝自然道德秩序-不存在的证明。因此立法者将国家的实在法仅看做是武力与社会挣扎的结果。简而言之,即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但是,如果将法律局限在对进化论的基础上。则政府在法律之下的原则也就失去其法律基础,结果社会将缺乏限制国家权力的文化与道德条件。

正如鲁杜尼(J.R. Rushdoony)指出的:“当人以国家来控制他自身的进化,国家将成为新的绝对。黑格尔在接受社会进化理论下,将国家变成如同上帝的存有。在绝对化国家上,他的追随者就是马克思主义者、费边社与其他社会主义者。”

然而,人的智慧不可能用来作为人类行为正当性的依据,因为每个人都受到原罪本质的影响。

为了避免专制暴君,18世纪布莱克斯东(William Blackstone)宣称抵触上帝更高的律法的人类律法是非法的。而上帝的更高律法才是维系与管理在生命、自由与财产上的自然人权。17世纪苏格兰长老教会的鲁瑟弗德(Samuel Rutherford)也说如果人们想要有效地远离暴君,他们必须要抗拒不正义的立法以保护他们不可分离的权利。

*压迫人民的权力

在17世纪的英国,以其法学与政治理念为1688年的光荣革命提供法源的洛克(John Locke)主张说立法者一旦想要破坏上帝赋予我们在生命、自由与财产的自然权利,则是将自己推向与社会对立的战争状态。对洛克来说,没有一个政府有权减低个别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

美国立国之父也充份认定对抗暴君的合法原则以期为1776年反抗英国政府的革命行动提供辩护。

然而为了避免诉诸暴力来制止国家违反法律的错误行径,恐会导致另一个不正义,教皇保禄六世指出革命起义只能是在长期对抗暴君之后的最后方式。

基督教在提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上,为社会与政治平等提供了最佳的道德基础。

但是最近因基督信仰与文化在西方世界的式微而兴起的道德相对论逐渐严重地侵蚀法律原则的道德基础。任何对当代西方历史的研究应承认,如果没有基督教为西方社会注入对正义与道德的高标准要求,根本无法有效地藉由立法来制止暴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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