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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插旗兆丰金案 让第三者获利不符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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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锦奇/特稿

中信金插旗兆丰金涉及不法一案,检调目前锁定背信甚至内线交易罪追查,主要的原因是这项复杂的交易,让第三人获利九亿元,且过程中多此一举的买卖,不符合常规。

中信金在本案操作过程,透过一般人不甚理解的结构债进行,这项新金融商品的契约不公开,除非交易条件、过程被揭露,否则外人很难一探究竟,因此目前检调追查过程中,仍有若干疑点待厘清突破。

金管会查出中信银是透过香港分行,向外国券商买了三.九亿美元的三十年期结构债,连结台港日韩等国家一篮子股票,但实际上,这笔结构债几乎集中锁定兆丰金。

不到半年,中信银香港分行便将该结构债卖给第三者 — 红火公司,红火事后申请赎回结构债,估计转手赚进约二千七百万美元(台币约九亿元 ),金管会因此要求中信银须索回这笔钱,或是向失职人员追偿。

至于该外国券商,在结构债被赎回后,依照惯例,卖出当初避险买进的兆丰金股票,结果中信金竟进场承接其中约七成。也难怪金管会追查后评论,该结构债根本不需要卖给第三人,交易复杂,不符合常规。

熟悉结构型商品的国内券商评论,各国规定不同,但在台湾,结构型商品买方是不能中途任意转卖给第三者的。其次,一般结构债大约是七年到十年,三十年的结构债比较少见,中信金才买进不到半年,便出售给第三者,除非原始契约有载明,否则依照行规,中信金恐怕会蒙受利息甚至本金损失。

但因契约不公开,外界很难得知中信金卖出该结构债是否亏损?亏损多少钱?为何提前卖出?为何卖给该第三者接手?第三者与中信金是否有特殊关系?这些疑点都是检调查办的重点,也有待中信金说明。

阅报秘书/结构债 量身打造新金融商品

记者李锦奇/特稿

中信金在海外购买结构债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但很多人对何谓结构债仍一头雾水,原因就是结构债属个案量身打造的新金融商品,并非一般人熟悉的投资管道。

所谓结构债,通常是债券搭配股票选择权组成的金融商品,简单说,就是券商或投资银行与客户谈条件,针对某一种金融商品,在所约定的条件、时间下,客户可以获利。

举例来说,梁先生看好台积电未来不会大跌,与券商约定花九十七万元买进连结台积电的结构型商品一百万元契约,当时台积电每股股价五十八元,只要到期不低于履约价五十元,两个月后可以拿到一百万元,即梁先生两个月后赚了三万元。若梁先生看错行情,台积电到时跌破履约价,股价跌到四十五元,梁先生到期按股价(四十五元 )与履约价(五十元 )的比例,只能拿回九十万元,损失七万元。

结构债交易条件随买卖双方议定,没一定规则,在国外,结构债连结的商品更五花八门,除了股票,也可连结利率、股市指数;可连结单一个股,也可连结一篮子股票;有保本金型,也可不保本金;到期可以现金结算,也可以领回股票,只要买卖双方同意即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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