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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营提释宪 蓝营:盼大法官秉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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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五日电)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昨天将宪法第五十二条释宪声请书送进司法院,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今天呼吁,民进党团应还给司法独立、公平空间;大法官虽是总统提名,但不能配合演出,应秉持公义、良心处理释宪案。

国民党团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党团书记长蔡锦隆认为,民进党团提总统应有永久刑事豁免权释宪案,等于承认总统陈水扁有罪,甚至推翻年初立法院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即特侦组任务为侦办总统等高官犯罪情事。

党团首席副书记长徐少萍说,民进党团想救陈总统,但陈总统日前曾明白向国人宣示相信司法,及法院一审判决总统夫人吴淑珍有罪即下台,此时提释宪反陷陈总统于不义。

蔡锦隆呼吁,大法官虽然是陈总统任命,但绝不能配合总统演出,应秉持独立审理精神,认真处理是否受理民进党团所提释宪案。

民进党团提释宪案 蓝营立委盼驳回声请

(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五日电)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昨天提出宪法第五十二条释宪案,蓝营立委今天在立法院国是论坛批评此举是替总统陈水扁解套,并期盼大法官驳回声请,绿营立委则认为提出释宪案是制度之争。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英毅(侨选)表示,释宪应是中央及地方机关于行使职权有疑义才能提出声请,民进党籍立委加上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提出释宪的理由,完全与立委行使职权无关,大法官应驳回声请。

国民党籍立委郭素春(不分区)说,民进党提出释宪案根本是想帮陈总统解套,那干脆连总统的三等亲都纳入释宪范围且于总统任内不必接受刑事诉究,让世界看笑话。

民进党籍立委李俊毅(台南县)说,总统犯罪与庶民同罪是皇帝时代的观点。为了避免政治恶斗、维持国家运作,总统才会在宪法保护下,不受刑事诉究,这是制度之争,未来国民党也可能执政,提出释宪就是为厘清制度。

郭素春批评,中华民国史上第一次总统夫人涉案出庭,而国安局竟动用大批人力维护总统夫人吴淑珍开庭。民进党籍立委李明宪(台中市)表示,吴淑珍已出庭,代表陈总统落实民主、尊重司法。

总统豁免权释宪 柯建铭:制度之争

〔自由时报记者黄忠荣、刘志原、彭显钧/台北报导〕民进党立院党团昨天向大法官会议提出“总统刑事豁免权”释宪案,党团总召柯建铭强调,这是为了制度、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是大非问题,不是为了陈水扁的个人荣辱。对于民进党立院党团的动作,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大法官会秉持超然独立态度处理。

三绿委未参与连署

释宪声请书共有八十三位立委连署,包括台联立委廖本烟、黄适卓,民进党则有赵永清、郑运鹏、沈发惠三人未签署。沈发惠认为现在提释宪案是陷总统于不义,让社会怀疑总统的清白,郑运鹏也持类似看法,赵永清也认为大家一定会予以政治解读,不会针对制度探讨,对民进党并不利。

台联党团是在昨天开会后决议,开放立委以个人名义参与连署;党团总召廖本烟及立委黄适卓以“对事不对人”的立场,决定参与连署。党团干事长黄宗源虽同意该释宪案,但他认为开庭前才提案,时机点不宜,因此不予连署。

主张实体上永久豁免

柯建铭说,11月3日后他就对外透露要提释宪,不管什么时候提,都会有人有意见,国务费案的争议不解决,以后谁当总统都会纠纷不断,“现在司法和宪法打架,宪法已经在流血”,必须尽速处理。

释宪声请书强调,“避免妨碍宪法赋予总统之职权、地位与功能”,应作最广义解释,不仅应包括现实上或客观上自由之强制处分,亦包括各种造成总统行使职权之事实上干扰或妨碍,如传唤、讯问、限制出境、搜索、扣押等。声请书指出,检察官对总统进行侦查,不论有无使用强制处分权,都已产生对现任总统之“尊崇”与人民政治信任之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总统对此一职务所代表之国家利益,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不受刑事上之诉究”,应包括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

声请书说,总统如是基于职务上之行为,“不受刑事上之诉究”应解释为“实体上永久豁免”,即使非因职务上之行为,仍应采“程序上之暂时豁免”,因而民进党主张“声请暂时性处分”,亦即“暂停司法审理”。

蓝:绿委提释宪缺正当性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在台北地院今天就要开庭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前夕,民进党团提出释宪,国民党团痛批,这是拖延审判、干扰司法,就算要声请释宪,也应由总统府提出,民进党团提释宪没有正当性,大法官会议不应受理。

立委高思博指出,国务机要费案审理完全无关立委职权行使,民进党团却以“立委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声请”要件提出,完全不符要件,司法院应予驳回。立委吴志扬表示,陈水扁说过,第一夫人吴淑珍如果一审判决有罪,就要自动下台,为何现在又要阻挡司法审理?

国民党团质疑,立院年初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明定高检署得设特侦组侦办“涉及总统”的贪渎案,当时民进党团也同意,但国务机要费案被起诉后,民进党团就改口抗议检察官不能查办总统,根本是自打嘴巴、昨是今非。

永久豁免 应先争取受理

记者陈杉荣/特稿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等立委连署,提出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疑义的释宪声请案,并出现所谓“实体上永久豁免”与“程序上暂时豁免”的不同见解。究竟采何见解,如果不能先在程序上获得大法官会议受理本案声请,只是纸上谈兵。

首先,柯建铭等是以立委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疑义为由,提出释宪声请。本案虽有立法院发生立委提案罢免总统的事件为因,但总统豁免权疑义,是否与立委行使职权相关,在程序上,可能是大法官会议考量是否受理声请案的重大关卡。

其次,姑且不论大法官会议受理与否,依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罪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究竟总统的刑事豁免权,有无“实体上永久豁免”与“程序上暂时豁免”之区分,我国释宪史上,并无先例。

依宪政学者的见解,前者是指总统在其任期内职务上的行为,永远不受刑事上的司法诉追,卸任后也一样。后者是指总统在其任期内,暂时性免于受到刑事的司法诉追,任期届满后,方得进行司法程序。

探究宪法第五十二条有关“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的规定,总统于其任期内不受刑事诉追,没有任何疑义;但能否引申如民进党团声请书所主张的“实体上永久豁免”,就算假设大法官会议受理声请案,恐怕还是会伤透大法官们的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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