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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伪变造国币最高罚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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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修正草案,对于伪造、变造币券者 ,从现行得并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提高到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行政院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和中央银行拟具“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修正草案,明订“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希望以提高罚金,收遏阻效果。

法务部表示,现行条文罚金为“五千元以下”,依“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规定,经换算后为一万五千元以下,显然过低。

此外,同条文修正草案也明订,犯前项罪行者,若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务部指出,原条文只规定“处死刑”,但为落实人权保障,兼顾刑罚及教化目的,以相对死刑取代绝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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