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收益鼓励回台 创造资金回流诱因

【大纪元2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孟伦/专题报导

为鼓励企业将海外收益汇回母国,包括美、日都有相关奖励措施,对此,台湾学者认为,美日状况与台湾不尽相同,除了提供税负优惠外,政府应该要导引协助回流资金投入具有“利基点”的创新投资,才能提高资金汇回意愿。

美国 直接认定

资诚会计事务所税务营运长高文宏表示,美国与日本企业海外投资方式, 多采取“直接投资”, 这与台湾透过第3地间接投资不同,以美国为例,为免企业对外投资将获利囤积在境外公司,美国税法定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Controling Foreign Coorperation,CFC ),即美国政府认为,某家外国公司是直接受美国公司控制,此时,税捐机关在核税时,会跳开其中的免税天堂公司,直接认定这是美国公司所得。

高文宏说,这项规定让美国公司无法将获利囤积在境外免税天堂中,同样也降低透过海外第3地间接投资的诱因。此外,美国2004年底也通过“本土投资法”,规定若海外获利的资金汇回美国,并且用在购买股票、增加就业机会、或是买固定资产上,其营所税率将由原本的35%,大幅降低至5.25%;在“本土投资法”吸引下,美国跨国公司纷纷将海外收益汇回国内,减缓了美国经常项目逆差扩大的速度。

日本 税负抵扣

高文宏说,日本政府同样也有税负抵扣机制奖励,也就是日商企业在海外获利汇回后,不需要再课税,因此,每年3月底,日本会计年度结束前,可以看到大批资金汇回,甚至影响汇率波动效应。

不过,日本海外资金大批汇回,主要还是受到这十年经济低迷影响,因为日本母公司缺乏资金,需要海外公司资金挹注。

台湾经济研究院二所所长龚明鑫表示:“哪里有钱赚,企业的资金就会往哪里跑!”台商把海外获利汇回之后,若无法再赚钱,就算提供再优惠的税负,也不具有诱因。

因此,政府应该提供具有获利能力投资计划,让回流台湾的资金能够投入产业升级与创新研发,才能厚植台湾经济发展与竞争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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