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文明思想库:读《现代民主政治〉心得之一(下)

现代民主政治

贺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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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讯】第五,民主政治的多元化:

  多元化民主政治格局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民主政之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更加成熟的阶段,即由过去单纯依靠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发展为更多地依靠社会对国家机关进行更为严密广泛的监督和制约。

  政治多元化是民主制的重要标志。专制制度下的政治是一元的,所谓“朕即国家”、“君权至上”,国家的各项大权皆由皇帝独断专行。而现代民主政治是多元的,它表现为广大的劳动者以丰富多彩的社群的形式广泛组织起来形成各自的利益团体,成为与政党并驾齐驱的强大政治力量,弥补了议会政治的不足,有力的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它还表现为普选制的普遍确立和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决策,使公民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议会、政府、政党等中间渠道的阻碍;它还表现为政党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使各政党都可以进入政治竞争的舞台,亦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力的机会,使政治资源的分配更趋合理。它还表现为自由的大众化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巨大影响和有力的监督。
  
第六、新自由主义民主观的形成

  自由主义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主导性意识形态,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末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870年至1914年,自由主义关注工业化产生的社会贫困与教育问题,推行社会立法。当代民主国家的福利制度的基础就是这个时期建立的。拆除公民自由发展的障碍,保障公民自由发展的条件,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关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之后,目睹法西斯主义和史达林主义对生命的惨无人道的血腥杀戮,对人权的肆无忌惮的践踏,对个人自由的破坏。自由主义出现了强烈的肯定个人价值、捍卫个人尊严、强调人道主义、强调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预的倾向,呈现出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今天的中国,正处于苏联史达林时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反复重提人道主义、捍卫人权、肯定个人价值的原因所在。)个人自由是这个时代自由主义的最高价值。七十年代以后,罗尔斯的《正义论》复兴了康得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又出现了再次强调平等,把平等作为自由的内在首要要素的倾向。形成了当今的新自由主义思想

  1、新的自由概念: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为人类的本性的要求,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法律首先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同时,自由又必然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约束,这种约束,它并不使人的个人意志服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服从于法律意志的约束。里奇指出:“政治自由不是指普遍约束的解除,而是指从专制、无法无度、无限制的约束下解脱出来。并且,自由更包含着服从好的法律的积极方面。服从这种法律的人认识到他们以某种方式参与制定法律—或直接地,或是通过代表,或是通过信任的统治者间接地参与制定。自由也许可以理解为法律的主权,以与个人的主权相区别。”

  新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的前提是对他人无害、对他人有益。所有自由的人都必须协调其激情和冲动与良知和道义感不相冲突,所有社会成员应该平等地分享自由,否则,这就不是自由而是特权。

  自由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构成,消极自由的含义就是摆脱外在的强制与束缚;积极自由的含义就是没有限制的自由发展。在现代法律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公民的消极自由,而为了防止个人或集体的任意发展损害他人利益而适当的限制公民的部分积极自由。

  2、国家职能的扩展

  古典自由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及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充当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守护者,除了维护社会秩序以外,国家不要管得太多,不能干涉社会生活,尤其不能干预经济生活。而现代新自由主义国家观认为: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自由权与发展,国家应当更加积极的承担起保障社会福利与教育的责任。布兰代斯认为,国家是维护自由的工具,是实现公民自由权的手段。国家要充分体现出它在维护公民自由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须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适当干预,如要大大限制垄断资本。美国总统罗斯福认为个人自由不仅应当受到保护,还要有所发展,国家职能的扩展正是为了保护和发展个人自由创造条件。为了增强自由与民主,政府要推行各种有助于普及经济福利的措施。而美国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则主张以立法手段照顾社会中“受惠最少者”(即天资低下、社会地位低下者),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和维护平等自由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长期愿望。通过调税使分配更趋公正,通过增加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文明水准。国家干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公民的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新自由主义相信,通过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可以使人民“免除恐惧和饥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和扩大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实际上福利国家还意味着保障和扩大人们在政治上的自由民主平等权利。

  3、保障和扩大公民权利

  为了能够使国家与个人相和谐,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专制,必须强调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使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得到更切实的保障。霍布豪斯说:“国家在双重意义上是人类的仆人;一是国家的一切所作所为,都要用它成员的生活来评价,二是说国家自身的好坏,也要用它对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来判定。”他认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如果不予以一定程度的制约,就会对个人自由造成新的威胁。为此,他主张对现有的国家制度进行改造,从国家制度上限制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保护个人自由不受到侵犯。为了保证自由和民主的实现,应尽可能地提供给公民参政议政行使公民权益的机会,因为民主成功的重要尺度是公民的参政热情和参政程度的高低。

  罗斯福认为,民主不仅仅是实现普选权和平民自由表达意志,它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还必须是一种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力量,也就是说,民主政府应该在不违反宪法所保证的自由的前提下,保证社会成员在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否则人民就会在自由、民主和面包之间选择面包。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上的结果均等,个人自由发展上的机会均等”的福利国家政策,从而把民主社会变成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

  与此同时,现代新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则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他的有关社会正义思想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以新契约论和康得的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批判了当时(1971年)还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学说,对国家、政治服从、公正分配、福利国家、个人权利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和论证,他的正义观,特别是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对平等、自由、民主作了详尽、周密的论证。在他以“正义论”命名的博大精深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平等的自由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他认为理想的“正义”社会应拥有最大的平等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等。一个民主立宪政体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平等的政治自由。当平等的自由原则在由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式中得到运用时,就成了平等的“参与原则”。而参与原则要求所有公民共有平等权利参与立宪过程、决定立宪结果,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要求“所有公民应有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要求“所有公民都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因此,宪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仅要保证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保证“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而且要让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改变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状况。可见,罗尔斯所一再强调的公平、平等,实际上不仅是指法律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实上的平等。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结果均等”为此,就必须对最少受惠者以必要的补偿,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罗尔斯把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视作现代民主政治得以实现和长久维持的必要条件,从而把平等、自由与民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从而把自由主义理论及现代民主政治推向新的高度。罗尔斯的贡献在于他为现代民主政治的立宪政体提出了一套合适的正义观,并找到了能够促使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团结的有效办法。

  第七,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

  无论什么制度,如果不付诸法律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随意性;只有将其法律化,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本身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现代民主政治的第一条根本假定

  民主在二十世纪末已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也可以说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根本性胜利。在当今的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不声称自己是民主的国家。当美国领导人要推翻伊拉克的现政权而代之以“民选的”政府之时,萨达姆马上就举行全民投票,检查自己的“民意基础”。结果,我们发现这个国家的人民对其领袖的支持率是100%这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大嘲讽。
  
  那么,如何寻找出民主与非民主的根本性区别呢?我们发现,如果寻找民主与非民主的根本性区别的话,个人自由是至关重要的。现代的民主被称为自由的民主,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把个人的自由或权利作为最高原则的民主。

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第一条根本性假定。民主是一种制度安排,从积极的方面看,他是能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从消极的方面看,他是对人的权利侵犯最少的制度。在现代民主理论家看来,民主就像任何一种制度一样,是权力结构,而任何一种权力都倾向于侵犯人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民主是不得不存在的恶,在所有坏的政府中堪称是最好的政府。也就是说,民主虽然比别的政府要好,但它的本性、它无法逃脱的权力本质,仍然是“坏”的。在政治制度上,好坏的标准并不在于它做了什么道德或福利上的好事,而在于它有没有侵害个人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我们的政府表面上天天都在吹嘘它如何如何为人民谋福利,只要他侵害了公民的个人权利,那么它就是一个坏政府。)

  民主是一种必要的恶,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第二条根本假定。这条假定只是第一条假定,即自由主义原则的推论。只有这种根本上是恶的政府形象或想像,只有这种对政府的根本的不信任、戒备与防范的文化态度,才会有现代民主政治的公共文化。

  视个人自由为民主的根本原则,是此时此刻张三李四的自由,而不是以集体、群体的身份出现的人的自由。也许,人民会问这有什么区别?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个人的权利是最易受到集体任意妄为的所谓自由的伤害的,大家不应该剥夺具体个体的权利,而政府策划的集体暴力是可怕的。如果没有民主的法治保障,个体面对暴政将孤苦无告,如六四大屠杀的受害者及其死难家属、如经年累月遭受政治迫害的八九民运学子,如广大的法轮功学员。他们的人身自由、他们的财产权、特别是他们的良心自由,即不受迫害地表达他对良好的政府构成的看法(政治观念)与他对人生的与宇宙的终极意义的看法(宗教观念)。个人自由的至上性假定,使得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家们特别注意少数派的权利。他们认为,判断一个政府是否民主,并不是看绝大多数持主流意见的人是否安全,而是看与这些主流意见公然对立的人是否安全。这里的安全不只是政府是否对他们进行恐吓或人身伤害,还包含合理的表达权利是否得到安全的行使,个人利益及事业发展是否获得平等的安全保障。如果少数派不安全,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就是不民主的!因为它是不保护个体的自由的。他们进一步认为,以一个人、某种至上的原理为名义对众人的压迫,与众人以集体的幸福、社会的稳定或某种至上的原理为名义对少数人(少至只剩一人)的压迫一样,都是一种暴政;即一个人剥夺多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剥夺一个人的权利一样,都是一种暴政。少数派、反对派、持根本不同的政治或宗教见解的人是否安全,他们与多数派同样合法与合理的表达权利是否得到安全的行使,他们的生存状况,是判断是否民主的根本依据。

  合法化的反对或者视反对为一种权利,显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最重要也最独特的特征。由此带来的不只是现代的西方文明,还带来了政府的和平更迭、社会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现代民主国家内部从此告别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人民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流血冲突、武装起义及巷战。

  现代民主政治中这种把反对纳入政治框架并且权利化的政治游戏,就叫做宪政。政治是一种非常世俗的、和平的、依某种根本的规则获取政治权力的游戏。这样,在权力是根本的恶的理解之外,又发展出另一种理解:权力是一种极端宝贵与极端危险的资源。极端宝贵,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想获得它;极端危险,因为按照自由主义的根本假定,它是个人自由的天敌。要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力、利用这种资源,必须有一种根本的约定:权力是一种完全中立的东西,任何人、任何集团、任何党派,不管他宣称什么,都不能排他性地垄断权力;除了依据根本的规则和平地、有严格的期限地获得权力外,不可能有另外一种获得权力的方法。正如哲学家卢梭所说;暴力只能带来强制,不能产生权力。因此,枪杆子里面永远不可能产生合法政权!

(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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