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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官员无故未到立院备询可能送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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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日电)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政府人员若无正当理由未到立法院委员会报告或备询,得经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议通过,列为藐视立法院人员。若经立法院院会过半数决议谴责,将移送到监察院依法处理。

依据亲民党籍立委吕学樟(新竹市)的提案,原拟对无故不备询、藐视立院的官员,一旦经立法院院会过半数决议谴责,将移送监察院“弹劾”,但因民进党籍立委有不同意见,经协商后,改为移送监察院“依法处理”。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增订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二十六之一条条文草案也规定,若政府人员不克出席,应向委员会召集委员请假,但委员会若决议要求政府人员出席时,政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通过的弹劾总统、副总统案,应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一直未配套修正,委员会下午也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伟哲(台南县)等提出的修正草案,将立法院通过的弹劾总统、副总统案,从“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案”,改为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全案在交付立法院院会二读前,仍须经朝野协商。

民进党籍立委郑运鹏(台北市)也提案要求立法院长、副院长选举,对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不正当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但因朝野歧见大,条文保留交院会处理。

此外,民进党籍立委蔡同荣(嘉义市)提出多项国会质询制度改革方案,包括行政院长提出施政方针与施政报告,从一年两次改为一年一次、质询方式从即问即答改为一问一答,质询时间双方平均分配、降低政党质询人数上限等,条文也因争议大,遭保留。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提案,立法院行使宪法所定职权,依法定议事程序所作各种决议,有拘束全国人民或有关机关的效力。这项条文同样因朝野歧见仍大,委员会决议保留到立法院院会处理,院会讨论前,也须经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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