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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审 泳池溺毙 无过失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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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高等法院做出一项判决指出,公共营业场所投保意外责任险,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所以无论场所有无过失,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就应理赔;高院更一审依此将一件泳池溺毙案逆转改判,争取保险理赔的死者家人由败转胜,可获赔偿200万元。

个案在一、二审时原告皆败诉,但案经最高法院发回,并对判决有所指摘后,高院更一审做成新见解,使公共营业场所的消费者成为赢家;本案可上诉。

本案发生于90年8月间,夏姓国中生前往游泳池习泳时溺毙,夏家打官司虽在5年多后获得逆转胜,但丧子的夏母,迄今仍伤心不已。

当年就读国中的夏生因学校开学要测验游泳,他不会游泳,遂在杨姓女家教陪同下,前往台北市木新游泳池练习游泳,结果溺水不治,由于北市府强制营业场所投保意外责任险,夏家依此诉请理赔。

之前一、二审认为,依医学报告,夏生是因早餐未消化,逆流进入气管窒息,就算救生员以肉眼观察,也无法看到异物等情,考量全案责任不在救生员与场所,判决友联产物保险公司无须理赔意外险。

但高院更一审的新见解,开宗明义指出本案有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强调公共营业场所的“公共意外责任险”机制,性质与强制汽机车责任保险雷同,不论经营者有无赔偿、有无责任,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须理赔。

此外,判决也首度指出游泳池有过失责任,更一审时发现游泳池有延迟报案的情形,事发时救生员未在现场监控,急救时也处置失当,未注意夏生的生命征状,加上游泳池没有医务室、担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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