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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台湾邮政享专营权 适法性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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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二日电)台湾邮政今天下午将揭牌,交通部长蔡堆表示,邮政法明定交通部设立的国营中华邮政享有专营权,台湾邮政承接原有权益义务;行政院副秘书长陈美伶说,中华邮政改名,没有任何法制面问题,但仍会尊重立院,提出相关修正案,若未完成修法,也不影响台湾邮政适法性和营运。

外传有民营业者拟改名中华邮政,陈美伶受访时说,中华邮政已登记变更名称为台湾邮政,但仍保留中华邮政名称,暂时不接受别人申请使用这个名称。

蔡堆、陈美伶和行政院发言人郑文灿上午在新闻局召开记者会,说明中华邮政改名事宜。蔡堆指出,“邮政法”明定交通部设立的国营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专营权,先决条件是交通部,且是国营,董事会上周通过改名台湾邮政后,已向经济部商业司登记为台湾邮政,承接中华邮政所有权益和义务,专营权没有问题。

蔡堆表示,这次的改名,交通部有三大立场:客户的存簿、储金、保险、用邮等权益不受影响;目前台湾邮政最辛苦是邮递部分,将来唯一机会是发展国际物流,国际能见度很重要,现在是适当时机;员工权益绝不受影响。

陈美伶指出,中华邮政主要法源是“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和“邮政法”,外界质疑法律未变更,为何名称可变更?她说,中华邮政前身是在交通部隶属之下,是事业机构、行政机构性质,九十一年为因应国际化和自由化,将它公司化,员工身份从原来的行政机关人员,转变成私法人的公司成员,为让权益获得特别保障,才制定中华邮政设置条例。

她表示,设置条例内容规范行政机关转化为公司的应有权益保障,否则单独的私法人、公司有设置条例,现在绝无仅有,只剩汉翔公司有这样的条例;在法制上,本来就不该对私法人的公司,采法律设置条例形式,但为保障员工权益才订设置条例。

陈美伶说,“邮政法”第三条规定中华邮政是交通部所设的国营邮政公司,重点在于交通部隶属下的国营公司,从事所有邮政业务,这是实质要件和前提;至于公司名称,上述两个法律都没有特别规范,也就是既然是私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受公司法规范。

她强调,上周中华邮政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名称,没有逾越法令;法律目的是规范权利义务事项,名称变更,对员工、客户权益和公司本身的邮政专营权,没有任何影响,所以“没有改制的问题,纯粹是公司名称改变的问题”。

陈美伶表示,行政机关改组或裁撤,法律因程序繁复,往往无法配合修正,“行政程序法”明定如果管辖权变更,法律来不及配合修正,可用公告方式做变更,对组织或机关名称有弹性处理空间,不是非要法律通过。中华邮政改名在法制面无任何问题存在,但行政院会尊重立院,将提案送立院,将名称做变更。

媒体追问,在野党扬言立法院新会期将阻止相关修正法案通过,陈美伶回答,若未完成修法,也不影响台湾邮政的适法性和营运;她举例说,中央信托局也有设置条例,也是行政机构,两年前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公司登记,虽然条例至今未处理,适法性和营运仍不受影响。

至于下一波国营事业更名计划,郑文灿说,会就个案审慎评估,方案成熟后再对外公布,各界不用猜测;不管是工会、劳工或在野阵营,若有意见、不了解或误解,各部会会本于权责好好沟通,有些疑虑是因为资讯不足。

如果民众对中华邮政改名提出司法诉讼,万一官方败诉,更名是否恢复?郑文灿说,这是假设问题,中华邮政改名台湾邮政,各相关权益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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