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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宽仁三度讯问马英九 谈特别费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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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七日电)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检察官侯宽仁今天第三度讯问马英九,由于时机敏感,无论是国民党中央还是查黑中心,均不愿证实这项消息;知情人士透露,这次讯问重点应在于特别费属性问题。

不愿具名的党政人士透露,马英九是主动求见检察官,表示愿就全案提出补充说明,因此今天上午接受检察官讯问,但也有传闻指出,是检方发出传票传讯马英九到案;查黑中心检察官侯宽仁对这项消息则表示“无可奉告、不便透露”。

法界人士指出,实务经验上,若检察官侦办案件进入尾声时,被告若具状表明还有补充意见未陈述时,检察官会审酌被告理由,若被告意见确有助案情厘清,检察官会同意被告所请,发传票再传讯被告到庭,通常此时检方心证尚不明确,否则检方若已形成结案心证,就不会再传被告。

查黑中心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于去年十一月十四日首度传讯马英九,当时主要是调查特别费案须单据核销部分为何出现假发票报账情形,随后马英九因大动作再捐出一千五百多万元,检方于同月二十三日二次约谈,了解捐款原委。

知情人士透露,马英九这次主要是就特别费性质补陈理由,认为行政院从一九九八年起规定,不需原始凭证核销的一半首长特别费可汇入首长账户,汇到账户前既已经过会计与审计部门核销程序,就已不是公款,首长可自行决定用途,用剩也不用缴回,法务部一九八一年也解释,特别费是给首长的“特别酬庸”。

但检方认为,对于首长特别费是否属公款一事,行政院、法务部、监察院等政府部门间的意见不尽一致,尤其监察院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十六日对行政院提出纠正案,认为首长特别费形成变相待遇,要求行政院注意改善,当时纠正案明指特别费须用于“因公酬应”及“捐赠”,以免任意作为私人应酬之用而变为个人待遇来源,因此有必要再多搜罗相关见解。

查黑中心去年八月接获民进党立委检举马英九特别费案疑涉不法后,即签分“查字第18号”案,交由侯宽仁调查,去年十一月三日国务机要费案侦结后,检方开始全力调查马英九特别费案,目前全案被告仍仅有台北市府秘书余文因涉嫌伪造文书遭列被告交保,预料检察官将比照国务费案模式,结案当天再签分侦字案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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