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明:拒受违法判决 朱玉玲提起上诉

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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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文章摘要: 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恢复上诉人的工作;追究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上诉人工作的法律责任;为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照现行适用的法规给上诉人补发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对朱玉玲状告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朱玉玲工作案作出判决。判决第一条竟然是”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条是驳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业局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诉讼请求。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恢复上诉人的工作;追究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上诉人工作的法律责任;为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照现行适用的法规给上诉人补发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等。

朱玉玲女士1995年3月到西安市林业局任打字员,后又兼通信员,2003年7月与邓永亮结婚,2005年3月怀孕,4月下旬,因妊娠反应严重,依法向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提交要求调整工作的书面申请,并继续坚持工作。西安市林业局不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朱玉玲的合理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反而于2005年4月30日违法解除了朱玉玲的工作,并且没有正式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书面手续。朱玉玲在2005年5月8日、8月10日、2006年2月8日、23日等数次到单位反复要求上班,均被无理拒绝。

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重庆国安部门的员警在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带领下,到朱玉玲家找邓永亮讯问重庆民运人士许万平的事。此后没有几天,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带着一个不知身份好像是黑社会的人,到朱玉玲家让朱腾出住林业局的房子。当时邓永亮表示要控告刘小明等人,刘小明说:”你要告谁?告林业局吗?我还没让人把你抓起来呢!”朱玉玲说起码也得生了小孩再腾房,刘小明说不行,局务会已经研究过了,等不到那个时候。那个像是黑社会的人指着邓永亮恶狠狠地说:”你如果不腾房子,看我怎么收拾你。对你我已经忍了好久了,林业局对你已经够好的了。”

朱玉玲女士于2005年12月10日分娩,哺乳期到2006年12月10为止。从2005年的5月到2007年的2月,朱玉玲女士的工资奖金、一切福利待遇和生育费分文未得,邓永亮先生的工作也因有关方面的恐吓、骚扰得而复失,无所着落。全家包括朱玉玲的母亲共四口人,生活困窘不堪。

朱玉玲女士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与西安市林业局多次当面交涉,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反复向政府、妇联、工会、劳动仲裁调解等机构反映、上访,得不到公正处理,才不得不提起法律诉讼。

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此案时,代表被告到庭的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在答辩时竟不顾事实地说:”是原告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说:”朱玉玲和其爱人在非法网站上发表文章,进行煽动和人身攻击,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其实早在2000年,朱玉玲就受到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她那时候就与邓永亮有恋爱关系,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此后公安和国安多次到林业局来了解朱玉玲的情况。邓永亮是什么人?要是放在文革期间,早就给他扣上大帽子了。希望你们以后不要这样搞了。……”刘小明当庭向法官出具了国家安全部门搜集的所谓证据,其中有《民运分子邓永亮要赴京上访》、《民运分子邓永亮同妻子朱玉玲要上街示威游行》等。从刘小明的这些话和出具的所谓证据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早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说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2002年2月,这位副局长又找朱玉玲谈话,明确要求朱玉玲断绝与邓永亮的恋爱关系,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西安市国保支队一位警官2005年对邓永亮恶狠狠地说:”放老实点,对你们不是没有办法!……”按通行的说法,邓永亮是民运人士,长期常年受到中共政权的非法监控。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样的株连呢?为什么要断人生计,扫地出门呢?读者看到这里自会明白。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 系”的判决,理由是”由于被告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在原告哺乳期满无法给原告安排工作,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朱玉玲认为: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中国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都明确禁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以婚姻状况为由解雇女职工。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她的工作,全部是在她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西安市林业局的做法明显违犯了这些妇孺皆知的法规,莲湖区法院的这项判决是明显执法违法的。

莲湖区人民法院驳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业局为她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国家对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朱玉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与西安市林业局连续存在的劳动关系已近12年,她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此项诉讼请求。莲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她的这项合法的诉讼请求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接收了朱玉玲的上诉状。朱玉玲表示要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抗争到底。

马晓明
2007年2月27(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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