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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爱滋病吸毒者应接受强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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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戒治处分执行条例第七条”,除了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等法定传染病外,勒戒所不得拒绝收容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即俗称AIDS,爱滋病)者。

法务部拟具提案说明指出,爱滋病与毒品成瘾关系密切,且爱滋病疫情在台湾有逐渐转为严峻趋势,有必要把爱滋病患者一并纳入强制戒治规范。而第七条第三项规范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入勒戒所,恐与第二项身心障碍者有混淆之虞,因此应予以删除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戒治处分执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与第三项规定,受戒治人入所时,应行健康检查,若受戒治人被查出罹患法定传染病,因戒治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衰老、身心障碍至不能自理生活;现罹疾病,因戒治而有病情加重或死亡之虞;怀孕五个月以上或分娩未满二月者,应拒绝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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