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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节税空间大 注意最低税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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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十二日电)买保险一向是高资产族群相当有利合法节税工具,不但可以保全资产,也可以有效降低税额。但今年起最低税负制上路,对于领到保险金的保险受益人而言,如何报税成为重大课题。

自实施“最低税负制”后,对于2006年开始生效的寿险保单,就得适用此一新税制,根据新制规定,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同一人时,所申领人寿及年金保险的死亡给付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时,就会被课到所得税。

因此,想要利用保险作为节税理财工具的民众,可得仔细在新制下做好完善的规划。

寿险业者建议,掌握两大原则,一是以“每申报户”为单位,二是受益人与要保人是否属于同一人的寿险、年金保险给付。

寿险业者表示,如果受益人与要保人属于同一人,则当年基本所得中,即无保险给付,若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属于同一人,保险给付则需列入当年基本所得,其中,保险给付属于“死亡给付”部分,可单独计算,金额累计在3000万元以内者,免列入当年基本所得。

但值得注意的是,死亡保险给付的3000万元免税额,以“申报户”为单位,当受益人已成年,即为一申报户,则每个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给付3000万元的免税额;未成年的受益人,则要跟父母亲合并申报,只能享有一个3000万元的免税额。

对于升斗小民而言,今年个人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保险费用规定大幅放宽,可全额扣除去年度健保费支出,不受每人每年2.4万元保险费列举扣除上限限制,保险节税空间相对加大,这是近20年来首次大幅放宽适用范围。

根据新制规定,健保费支出包括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抚养直系亲属,每人全年所缴的健保费,全部都可列报扣除额,没有金额限制;其他保险费支出,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及劳保、农保、军公教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从纳税义务人的综合所得税总额列举扣除,每人每年扣除额以2.4万元为上限。

民众在申报保险费列举扣除额时,须检附保费收据或保费缴纳证明正本,还得留意被保险人与要保人须在同一申报户,以及必须是本人、配偶和申报受扶养的“直系”亲属的保险费才可申报,至于投保未经政府核准通过的保单及住宅火险、汽车保险等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则不能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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