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及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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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0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07年6月29日华盛顿报导) 今天谈谈美国法律对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有哪些要求。最近,北卡罗拉纳州的一名检察官在受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因违反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而被取消律师资格。各位也许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在美国,如果律师不遵守职业行为规则,会面临哪些纪律处罚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来观察一下美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奈方检察官被取消律师资格*

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郡的地区检察官尼麦克.奈方最近被取消律师资格,原因是他在起诉杜克大学三名长曲棍球队员一案的过程中违反了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规则。这三名球员被指控在去年3月的一次聚会上强奸了一名脱衣舞女。

北卡罗来纳州检察官经过调查在2007年4月宣判这三名球员无罪。州检察官称,由于奈方急于定罪,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从而使这些年轻人成为无辜的受害人。

北卡罗来纳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之后在6月16号裁定,奈方隐瞒了本来可以用来洗刷3名球员罪名的证据,他在这一案件的起诉过程中违反了检察官多项职业准则,而且不诚实、作假、欺骗以及误导,因此决定剥夺他的律师资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3年曾经在一个案子中判决说,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能够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他有义务向被告律师提供这些证据,以便被告律师用此来为被告争取无罪辩护,检察官不能扣住证据不交出来。

*司法人员职业行为引起重视*

在被取消律师资格之前,奈方已经主动辞去了地区检察官的职务,并且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道歉。他承认自己在这个案子的起诉过程中的确有过错,例如没有把有利于被告的DNA证据交给被告律师等。

但是,他辩护说自己并不是故意要扣留证据。他表示,自己缺乏处理重罪的经验是导致他这次过失的主要原因。不过,奈方决定不对北卡罗来纳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他希望以此恢复人们对该州刑事司法体制的信心。

这个被媒体追踪报导一年多的案子引起了公众对司法人员职业行为的高度关注。由于司法人员手中掌握很大的权力,他们的一句话或一个行动都可能对案件当事人的命运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律师的职业行为法律约束非常必要。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来历*

首先,我们简要地回顾一下美国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是如何形成的。美国开国先父在两百多年前制定了联邦宪法,确保司法机构作为独立的政府部门,与政府另外两大部门—行政和立法部门,起到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作用。但是,联邦宪法对包括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却没有涉及。

19世纪初,很多州成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和法官公开以及私下的行为实施了一些管理办法。1887年,阿拉巴马州律师协会通过第一部《道德守则》,其它州也相继效法。之后,“美国律师协会”在1909年通过《职业道德准则》。但是,这部准则在1969年被《职业责任示范守则》所取代。

到了1983年,“美国律师协会”又推出《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并且在2003年做出进一步修订。目前,这个示范规则被很多州所采纳。但是,也有一些州在该规则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各自的补充内容。

“美国律师协会”的道德顾问乔治.库尔曼(George Kulman)指出,“美国律师协会”没有权力为律师通过职业行为规则,也没有权力通过实施这些规则的机制。他们只是在这两方面为各个司法管辖区提供可遵循的范本。

乔治.库尔曼说:“‘美国律师协会’不仅制定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也为这些规则的实施提供指导方针,各个司法管辖区都应该设立实施机制,以使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得到恰当公平的实施。因此,‘美国律师协会’所起的是道德指导以及纪律处分程序方面的作用。我们努力统一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使其适用于各个司法管辖区。”

*律师行为规则由各州自定*

“全美律师学会”的主席南希.科恩(Nancy L. Cohen)指出,律师职业行为的规则主要在州一级。她说:

“‘美国律师协会’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各州最高法院要自己决定是采纳‘美国律师协会’在1983年通过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还是采纳更早通过的《职业责任示范守则》。各州制定这些法规的最终目的是设定律师职业行为的标准。但是,这些法规只适用于持本州执照的律师。”

南希.科恩指出,律师需要遵守的职业行为规则包括,律师必须就案情的发展与当事人沟通,律师要积极办案,不能向法庭提供实质性的虚伪陈述,不能从事不诚实、欺骗或作假行为,也不能作不实陈述等。

*检察官特殊职责*

南希.科恩还指出,作为美国政府律师的检察官除了遵守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必须履行。她说:

“检察官对没有合理根据的指控不能提出起诉;检察官有义务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告知被告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机会请律师;检察官有义务向被告及时提供检控方掌握的所有可能取消被告罪状或给被告减罪的证据;检察官必须合理谨慎地按照诉讼发表规则办事,避免自己、调查人员或其他协助办案人员发表检控方不能发表的讲话。”

*实施办法*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道德学教授德博拉.罗德(Deborah Rhode)指出,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办法得到实施。她说:

“一个实施的办法是,当事人或受害人自己可以向州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如果律师协会认为有理由对律师进行处分,它会到法庭提出起诉。另一个实施办法是,自身拥有管理权的州法庭有时也可以对与诉讼有关的违规行为实施制裁。如果律师因失职或欺骗行为使当事人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得到赔偿。如果律师犯有刑事罪,则可以通过刑法进行处置。”

*各州纪律处罚机制*

美国各州对违反职业行为的纪律处罚机制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由州最高法院或议会授权成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州职业行为规则,并对某位律师或检察官的不良职业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并提出起诉。

“职业责任律师协会”主席史蒂夫.李(Steve Lee)介绍了这个政府机构的职能。他说:“各州通过收取律师年费,或是征收营业税或职业税,设立了一个政府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责是对公众提出的有关律师的申诉进行调查,如果发现申诉有法律依据,就可以提出起诉。”

另外,被指控违反职业行为规则的律师或检察官若对裁决不满,也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对上诉裁决仍然不服,还可以要求得到州最高法院的审议。“职业责任律师协会”主席史蒂夫.李分析了设立这个政府机构的重要性。他说: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对抗制。双方都有在法庭上辩论的机会,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自己一方是对的。很多人对律师不满,但是案子败诉并不一定是律师的过错。当事人如果不满,他们可以向这个中立的政府机构提出申诉,这个机构以中立的立场进行调查。如果申诉人有错,律师就没事,但是申诉人是对的,律师就要会遇到麻烦。”

*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请美国律师协会的道德顾问乔治.库尔曼介绍一下律师或检察官违反职业行为规则可能面临的纪律处罚。他说:

“纪律处罚包括公开批评,例如在律师协会的各个出版物上发表声明,指出某位律师违反了律师行为准则,更严厉一点的纪律处罚包括暂时停止律师的执业资格,这有可能是一段固定的时间,也有可能是无限期的。最严重的处罚是,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或州最高法院可以永久取消这位律师的执业资格。这个处罚是无条件的, 即使这位律师后来有所改进,也不能再重新执业了。”

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道德学教授史蒂文.吉勒斯( Steven Gillers)进一步介绍了纪律处罚的方法。他说:

“各州都设立了相应的制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则的律师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对律师受到的指控进行审讯后,如果发现某位律师确实违反了职业行为规则,就可能对他进行公开批评,停止其执业一段时间,30天到5年不等,如果律师严重违规,他可能和奈方检察官一样被永久取消律师执业资格。另外,如果律师在受理案件时行为不当,他有可能被要求停止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如果律师未能履行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他还有可能因玩忽职守而必须向当事人提供赔偿。”

*美国法律制度优劣*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道德学教授德博拉.罗德指出,美国法律有不足之处,也有优势的地方。她说:

“美国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行业的自我监管体制方面本身存在很多弱点。太多的时候,律师协会在纪律处罚程序上,人力和财力都很匮乏。但是,美国和其它国家相比也有很多长处,例如美国保护法律行业的独立性,这在一些国家是缺乏的。在有些国家,律师直接受国家的控制,美国的律师行业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它的运作独立于国家的控制。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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