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宁:杨佳和蒋爱珍

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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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讯】杨佳事件使我想起了八十年代震惊中外的蒋爱珍杀人事件。杨佳因无辜受到人民警察的毒打致残无处申冤而杀人;蒋爱珍因无辜受到恶意毁谤中伤名誉受损无处申冤而杀人。两者何其相识又发人深思。

八十年代初,蒋爱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医院的一名护士,她性格文静善良,大约二十岁,未婚。有一次她的一位男同乡因路过石河子顺道去看望她,因此谣言四起,说她生活作风不好,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她的上级诸如护士长,人事科长等等即谣言的制造者们不但不给她说明情况的机会,反而勒令她停职反省。
在那个年代,如果一个女孩子有乱搞男女关系的名声,那么她便受到排斥,受到孤立,抬不起头来,没脸做人。如此的不白之冤不但毁掉这个无辜的女孩子的名声,而且将毁掉她的婚姻,她的一生。没有人听她的申诉,她没有地方去申冤,没有法律保护她。在停职反省期间,她悲伤,愤怒,绝望,便写了遗书,打算以死来表明自己的清白。

正当她准备寻死的时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各单位要举行比武大赛。因为比武大赛的输赢关系到单位的荣誉,所以各单位的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因为蒋爱珍是有名神枪手,石河子医院想要赢得这场比赛非蒋爱珍参加不可。于是蒋爱珍的上司叫她暂时停止停职反省去参加比武大赛,并发给她一支枪。

蒋爱珍得到枪之后,她放弃了自杀的念头。于是她拿着枪去找造她的谣言诽谤她的人。她一枪一个打死了护士长和另外两个相关的人。当时另一个迫害她的人不在他的办公室而逃过蒋爱珍的枪口。一连杀了三人,其结果可想而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法院判处她死刑。

对她的死刑判决书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法院审批。高等法院有个名叫白成民的律师认为石河子法院对蒋爱珍的判决不公正,于是他写了一篇长文分析蒋爱珍杀人的前因后果。他写道:蒋爱珍不应该杀人。但是,如果蒋爱珍没有受到被杀者的迫害,那么她不会杀他们;如果她有地方伸冤,那么她不会杀人。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有健全的法律保护她,那么此悲剧就不会发生。蒋爱珍也是受害者。如果只是让蒋爱珍一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始作俑者却没有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是极不公正的。他呼吁给予蒋爱珍公正的审判。他的这篇文章发表在《新疆日报》上。

白成民律师的文章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后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法院改判蒋爱珍死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那迫害蒋爱珍而逃过蒋爱珍枪口的诽谤者之一也被绳之以法。

蒋爱珍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同情,成了许多人心目中的英雄。他们寄钱寄粮票给狱中的蒋爱珍,甚至还有军人写信给她,说他愿意等她出狱后跟她结婚。她在九十年代提前出狱后,她家乡的市长特批给她一个户口指标。后来她结了婚,平静地过着普通人的生活。

蒋爱珍是幸运的,因为她的事件发生在相对宽松的政治年代而使她逃过死刑的厄运。

杨佳无辜遭到“人民”的警察的毒打,他的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而无处讨说法;非法毒打他的恶警逍遥法外。为了讨一个说法,他不得不铤而走险,勇敢地以卵击石:杨佳用自己的行动勇敢地挑战不可一世的共产党专制独裁的专政机器。

杨佳是第二个蒋爱珍,可是他没有蒋爱珍那么幸运。当时一个白成民律师改变了蒋爱珍的命运;现在再多的白成民也改变不了杨佳的悲剧命运,因为胡温专制独裁政权残暴地镇压任何敢于向他们的专政机器挑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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