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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再使用优先于再生 立院三读增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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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30日电)现行废弃物处理是“再使用”优于“再生利用”,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6条条文”,增订但书,对“可得最佳整体环境效益”的废弃物利用方式,不在此限。

现行“资源回收再利用法”明订物质失去原效用后,应“依序考量再使用、物质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处理”,不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钟绍和等人认为,“再使用”优于“再生利用”的排序,不利推广多元回收途径。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钟绍和等人所提修正“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6条条文”,参酌欧盟作法,增列“但经生命周期考量,可得最佳整体环境效益之废弃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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