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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定位妇幼警察角色 保障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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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报导】性侵防制系列专题之二(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三日电)警政署自2005年九月起,在各地警察局编制下成立妇幼警察队,虽对侦办性侵案件,维护被害人权益有不错的表现,但就侦察权责区分、专责人力及标准作业流程等面向观察,妇幼警察队在处理性侵案件上应有更为明确定位,才能进一步积极保护被害人权益。

现阶段警方对性侵害案件侦办,依权责区分采责任制。警政署“警察机关防治性侵害工作手册”规定,性侵案处理流程,派出所受理报案后通报分局,分局由专人负责现场处理、搜证调查,以及案件侦查、移送。

其中女性被害人笔录问讯、陪同验伤等都指定由女警负责。另重大性侵案,并由警局刑警大队督导、支援 结合相关单位办理;至于妇幼警察队为性侵害案业务主管,负责案件管控。

根据警政署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一到八月,包括妇幼警察队或分局,总计受理性侵案达二千五百六十件,而目前纳编的性侵防制专责警力(含妇幼警察队与分局两部分)已达一千七百人,换言之,八个月中平均每人承办案件的比例,连两件都不到。

虽然妇幼警察队已配置侦查人力,但目前性侵案件实务侦办过程中,多数县市警局在女警问讯被害人后,仍将案件移由侦察队侦办,导致工作分割处理,影响侦办品质,且妇幼警察队警力也未能全然发挥效益。 性侵案件防制,无论是证物送验、案件起诉与否或判决原因分析等资料库的建置,或辖内未破性侵案追踪管控,以及重大连续案件通报机制,乃至犯罪手法、犯罪描绘上,妇幼警察队都扮演重要角色。

尤其,侦办性侵害案过程中,“时间”是非常重要因素,如何在第一时间掌握破案契机,包括案发现场勘察、采证,以及对加害人的侦讯诘问、证据能力的解读等,都是一个全方位妇幼警察队所面临的新挑战,如果无法让妇幼警察队在性侵案件处理上有更明确定位,势必严重损及性侵案中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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