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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效5/23改登记婚 重要规定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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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十九日电)内政部今天表示,自五月二十三日起,结婚须向户政事务所登记才生效,影响民众权益甚钜;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外结婚,以及否有国内户籍,应备文件规范各有不同。对此,内政部已订定“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作业规定”,民众可先洽询,了解权利义务事项。

内政部户政司指出,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婚姻生效从以前的“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也就是“结婚须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生效”。

户政司说,结婚当事人在国内结婚者,应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才生效力,结婚生效日期即为结婚登记日期;“当事人如在国外结婚,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生效者,结婚生效日不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日为准”。

民法亲属编第九八二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户政司表示,五月二十三日起办理结婚登记者,应由“结婚双方当事人”申请。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结婚或其结婚已生效者的结婚登记,得由结婚当事人之一方申请登记;另外,“未成年人结婚者,户政事务所应查验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户政司指出,结婚登记分为国内结婚与国外结婚两大态样;国内结婚又依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国内户籍而有不同规定,若是当事人双方或其中有一人在国内现在有户籍或曾经有户籍,可向现户籍地或最后迁出户籍地的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未曾设户籍,在国内结婚,这种结婚登记“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为之”。

在国外结婚部分,如果当事人双方或其中有一人在国内现在有户籍或曾经有户籍,可以检具相关文件向驻外馆处、在港澳的中华旅行社及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经验证后函转或授权委托他人到户籍地或最后迁出户籍地的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未曾设户籍,户政司说,在国外结婚,这种结婚登记也须经驻外馆处、在港澳的中华旅行社及海基会验证后,函转“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中央政府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

至于应该准备的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若是在国内现在有户籍,户政事务所将查验国民身份证、印章、户口名簿、最近一年内所拍的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当事人如果是在国内曾有或未曾设户籍,户政事务所则将查验护照或移民署核发的居留证明文件。

户政司表示,结婚证明文件也是必备的查验文件,若为国内结婚须准备“结婚书约”;如果是国外已经生效的结婚,则须查验驻外馆处、港澳的中华旅行社及海基会验证过的“结婚证明”或已向当地政府办妥结婚登记(或结婚注册)的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并须加盖“符合行为地法”的戳章。

若结婚当事人其中一人是外国籍,户政事务所将查验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经驻外馆处验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与中国大陆人民办理结婚登记时,户政司指出,户政事务所将查验结婚证明文件,以及移民署所发加盖了“通过面谈,请凭办理结婚登记”戳章的台湾地区入出国许可证;在中国大陆或港澳作成的文书,应经中华旅行社或海基会验证。

内政部为了便利民众申办结婚登记,已订定“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作业规定”,民众可以向户政事务所洽询应该注意事项与准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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