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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有限继承债务 台行政院决定不提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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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七日电)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修正案”,全面溯及成人有限继承规定,当时行政院说不排除提覆议。行政院今天指出,由于该条文适用范围已有限缩,对银行实务冲击粗估约六十八亿,在执行上不致有窒碍难行之处,再考量立法院支持此案态度,行政院决定不提覆议。

立法院在四月二十二日三读修正通过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增订第一条之二条文,规定2008年一月四日前,已继承保证契约债务的成年继承人,可就所得遗产的范围负清偿责任,但已据2008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的规定所清偿的保证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行政院长张俊雄认为此案影响深远,请政务委员许志雄召集相关部会研议,并与司法院咨商,是否提修正案、覆议或其他救济方法。

行政院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许志雄昨天召集法务部、内政部、金管会、经济部、行政院法规会等相关机关及单位研议,相关单位认为,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原则,而非立法上的绝对原则。如因公益与社会需要,立法者仍得制定有溯及效力之法律,惟应兼顾人民既得权益之保障;若形成信赖利益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必须弥补人民因信赖所造成之损失。此案性质属于立法之溯及既往,且是基于保障经济弱势者之目的。

行政院表示,从实务上来看,银行贷款衡量的是借款人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并未将“保证人继承人”的资力条件列为考虑因素,不生信赖保护之问题,况且条文内容适用范围已有限缩,在银行实务上也不致产生太大冲击,目前相关金额粗估约六十八亿元。因此,此案条文尚无违背相关法律原则之虞,在执行上也不致有窒碍难行之处。

此外,行政院也考量立法院对此案之支持态度及朝小野大现况,提覆议有困难之处;至于声请大法官释宪一途,在实体理由难谓充分下,恐不易实现。因此,行政院决定不提出覆议或声请释宪,并请法务部于条文施行后视实务运作情形,如有必要,再以解释函令或修法等方式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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