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青山煤矿绝情 矿难死亡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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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遇难矿工乔国在2007年1月的一次事故中重伤不治死亡。之后,林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乔国死亡为工伤。家属田淑华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工亡赔偿金25.8万元的遭到青山煤矿拒绝。失去生活来源,无奈13岁的孩子被迫辍学,妻子出外谋生。

正在外省给一户人家当保姆的田淑华告诉记者:青山煤矿太绝情,我丈夫是为煤矿献身的,社会保障局已经鉴定是工伤,也通过复议,仍然维持这个结论,我们要求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给付工亡赔偿25.8万元,可是青山煤矿不承认工伤,拒绝给家属任何补偿,找过多次,都被拒之门外。

她无奈的说:真是人走茶凉啊。为救重伤的丈夫,都是我们自己想办法垫付的医药费,按理说应该是单位给出钱的。但是救人如救火啊,来不及找单位。结果家里倾家荡产,连房子都卖了,还向亲人借了好几万,人也没救活。

谈到事故经过她说:2007年1月24日乔国在井下进行撤顶排作业时,被工友赵再民撞伤头部。乔国立即被送往青山煤矿医院将进行诊治,因伤势重转到林口县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期间乔国始终感觉头痛。

2月8日出院当天半夜他感觉头痛剧烈,被送往林口县医院,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于2月9日转入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用人单位分文未支付医疗费,我共计垫付医疗费5.8万元。

乔国死亡后,我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亡待遇要求,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于是,我向林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林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乔国死亡为工伤。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提出复议申请,林口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林政复决(200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林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可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山煤矿仍拒绝对我进行赔偿,我丧失亲人就已十分痛苦了,因抢救乔国变卖了房屋,又欠下了钜额债务,如今生活陷入十分窘迫困境,读初中的孩子也因此辍学。

青山煤矿却无视我的正当合理要求,处处刁难我。无奈我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要求青山煤矿赔偿我垫付的医疗费5.8万元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亡赔偿金20万元,合计25.8万元,我们没有难为政府,我们就是要我们该得到的,一点没有过分的要求,为什么就不能依法合理补偿给我们?

为生存35岁的田淑华不得不带着辍学的孩子离开令她心碎的家,在流离失所中,为挣钱和找到工作,她多次被人拒绝或遭到侮辱,深感世态炎凉。她表示:为孩子我也要好好活下去,青山煤矿拖欠我们的补偿是赖不掉的,他们漠视职工生命以及对待矿难家属的态度,让我感到太寒心,我绝不让我的孩子和亲人再到煤矿干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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