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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狗后逃逸 检方:未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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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1日电)台北县简姓男子今年6月间驾车撞到1只宠物狗,但他未下车察看,随后驾车离去,被饲主控告毁损及肇事逃逸。台北地检署今天侦查终结,认定简姓男子未违法,将全案不起诉处分。

检方指出,简姓男子6月7日下午驾驶自小客车经过台北县新店市中正路时,不慎撞击陈姓男子饲养的宠物狗,导致宠物狗骨盆骨折。但简姓男子肇事后并未下车察看,径行驾车离去。

陈姓男子当时立即记下车号,并向台北地检署提起告诉,认为简姓男子涉嫌刑法第 354条毁损器物罪及同法第185条之四的肇事逃逸罪。

检方表示,刑法的毁损器物罪必须是“故意犯”,才构成犯罪。简姓男子当天“不慎”撞伤宠物狗,与毁损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另外,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前提必须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简姓男子撞到的是狗而不是人,同样无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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