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庭审中律师的有力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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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谢正华综合报道)据明慧网报道,辽宁省庄河市天真商行店主宋香凤于2009年7月22日被警察绑架。2009年10月,庄河市法院刑事庭不通知家属,秘密开庭。2009年12月2日上午,庄河市法院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审宋香凤,宋香凤的辩护律师做了有理、有据、有力的无罪辩护。审判长于强当庭未做宣判。

2009年12月2日上午,庄河市法院于强、张志文、潘红枫、李治及庄河市检察院陈晓峰、丁晓良等人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审宋香凤。庭审当中,所谓的公诉人陈晓峰、丁晓良以宋香凤所开商店内存有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等物品为由,称这些物证经由公安机关鉴定都是非法出版物,说明宋香凤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非法出版,破坏法律实施。

来自北京的律师对此提出驳斥:一、国家已定性的邪教名单中“法轮功”不在此列,因而组织邪教罪名无从谈起;二、出版物的法定鉴定机关是新闻出版署,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出版物是否非法的鉴定资格,而在国家的已确定的非法出版物清单中,公诉人公布的查抄的出版物均不在清单中;三、在证据中有一张现金罚没收据,罚没的依据是“非法所得”, 依据法律规定“钱”不能作为证据存在,而且法律规定,没收财物只能由法庭判定为非法所得后,才能进行罚没,而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权利对宋香凤的财产进行罚没,这是越权执法;四、法律规定,制造贩卖传播毒品有罪,制造贩卖传播枪支有罪,而宋香凤不存在此两种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这些物品都是当事人的,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同时也提醒公诉人关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及检察院人员对律师的驳斥未做任何实质性的回应,审判长于强当庭未做宣判。很显然,庄河市公、检、法相关部门企图在法律上陷害宋香凤的阴谋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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