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庭審中律師的有力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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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謝正華綜合報道)據明慧網報道,遼寧省莊河市天真商行店主宋香鳳於2009年7月22日被警察綁架。2009年10月,莊河市法院刑事庭不通知家屬,秘密開庭。2009年12月2日上午,莊河市法院在大連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審宋香鳳,宋香鳳的辯護律師做了有理、有據、有力的無罪辯護。審判長於強當庭未做宣判。

2009年12月2日上午,莊河市法院於強、張志文、潘紅楓、李治及莊河市檢察院陳曉峰、丁曉良等人在大連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審宋香鳳。庭審當中,所謂的公訴人陳曉峰、丁曉良以宋香鳳所開商店內存有法輪功書籍、電腦、打印機等物品為由,稱這些物證經由公安機關鑑定都是非法出版物,說明宋香鳳利用邪教組織、製造、傳播非法出版,破壞法律實施。

來自北京的律師對此提出駁斥:一、國家已定性的邪教名單中「法輪功」不在此列,因而組織邪教罪名無從談起;二、出版物的法定鑑定機關是新聞出版署,公安機關不具備鑑定出版物是否非法的鑑定資格,而在國家的已確定的非法出版物清單中,公訴人公佈的查抄的出版物均不在清單中;三、在證據中有一張現金罰沒收據,罰沒的依據是「非法所得」, 依據法律規定「錢」不能作為證據存在,而且法律規定,沒收財物只能由法庭判定為非法所得後,才能進行罰沒,而公安機關在沒有任何權利對宋香鳳的財產進行罰沒,這是越權執法;四、法律規定,製造販賣傳播毒品有罪,製造販賣傳播槍支有罪,而宋香鳳不存在此兩種行為,也就是說即使這些物品都是當事人的,也不構成犯罪。

律師同時也提醒公訴人關注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法院及檢察院人員對律師的駁斥未做任何實質性的回應,審判長於強當庭未做宣判。很顯然,莊河市公、檢、法相關部門企圖在法律上陷害宋香鳳的陰謀落空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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