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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库条例初审通过 检体不能用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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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丽婷台北30日电)立院卫环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草案,研究机构、医院对特殊疾病、特定群体建立资料库,检体采集将有法可管,但不得用于司法用途,如亲子鉴定、罪犯DNA 。

卫生署2005年起委托中央研究院执行“建置台湾生物资料库先期规划”,初期预计招募1万5000人为参与者,进行血液等生物检体采集,但推动以来,人权侵害疑虑争议不断,主要是缺乏相关生物医学研究规范。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并案审查行政院版及民进党籍立委黄淑英等人版本“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草案”,下午审查通过,研究机构、医院等针对特殊疾病、特定群体建立资料库,检体采集、生物资料库参与者权益都将有法可管。

卫生署副署长陈再晋表示,依据草案,“生物检体”指包括人体细胞、组织、体液或其衍生物等,采集生物检体应尊重生命伦理,并应告知参与者相关事项,载明书面,取得同意并确保隐私,且资料不得做为生物医学研究以外的用途,否则可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将按次处罚。

至于不得做为生物医学研究以外用途,黄淑英坚持应规定,包括不能用在司法用途,例如亲子鉴定、罪犯DNA等,最后一致通过在附带决议中予以规范。

草案也规定,若生物资料库基因研究可能衍生商业利益,研究单位有义务先告知民众,但检体仍需无偿提供。

另外,对于生物检体、资讯遭窃取、泄漏等状况发生,黄淑英表示,应有赔偿或补偿。陈再晋表示,最好比照药害、疫苗救济方式。委员会最后通过若有类似状况发生,应有救济措施,并由卫生主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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