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同是“公车私用”,中国与意大利市长结局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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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讯】2月3日晚9点,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情况通报。通报指出,1月23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驾驶越野车由临沧往祥云方向行驶,13时38分行至祥临公路K35+900m处,与对向行驶的何伦军驾驶力帆LF150普通二轮摩托车(载3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力帆LF150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何伦军、女儿何玉琳当场死亡、妻子张天香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闻晨报》2月4日)

谈起市长的“公车私用”,不禁让我想起一件旧闻。1995年8月,意大利西西里岛墨西拿市市长朱塞佩‧布赞卡要与妻子乘游轮外出旅行,可游船出发的地点在距墨西拿约400公里的巴里市港口,中间还隔着墨西拿海峡。于是布赞卡让公务车司机开车将他与妻子送到巴里市港口,回来时又让司机接他们回家。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就此将布赞卡告上法庭,指控他滥用职权,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意大利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布赞卡因私与夫人乘坐公务车,被判6个月监禁。

可以说,如果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不是引发了这起特大交通事故,他的“公车私用”行为根本就无人问津—通报中甚至连他是否“公车私用”都为尊者讳,隐而不说,但早有网友曝料称其为“公车私用”(见2月3日云南网)。换句话说,在我们这里,官至局长、市长之类级别,所谓“公车私用”根本就不被当作一回事,连当作违纪查处的概率都很小,更遑论什么刑事处罚呢?如果市长们在“公车私用”中稍微注意一点,不至于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引发民愤,那么对于他们根本就没有“公车私用”的观念,官至市长级别,生为公家人,死为公家鬼,公车、私车早就分不清了。

读者不信,我们再看另外一位市长。2008年3月17日,湖北当阳市女市长范晓岚,早晨驾驶公车从宜昌市家中赶往当阳的上班途中,在路过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斑马线时,将年仅11岁的五年级男生王继杨撞倒,王当场死亡。事发后,范晓岚向死者家属赔偿20万元,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事后,范晓岚仍然正常上班。直至媒体披露此事后,范晓岚才被有关部门停职,至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至今没有下文,而她出事之时和出事之前多次“公车私用”的行为,更没有人提及了。正因为对于“公车私用”是如此的宽松,所以,“公车私用”屡禁不绝,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阳市女市长的前车之鉴仍在,2009年2月1日11时40分许,当阳市又是一声轰响,这次是当阳市政协副主席方家平驾驶公车与枝江市仙女镇桃店村村民官习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意大利与中国的市长都是由纳税人供养的,而意大利的市长在“公车私用”时无须等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被“问责”,而且是刑事处罚,那是因为:在意大利,“公车私用”被规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要知道,布赞卡在公车私用时还是自己支付了油费,是要实实在在被刑事处罚的,而在中国,“公车私用”顶多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且在处理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况且,普通公务员被禁止私事利用公车,而到官至一定领导级别,成为能制定规则的人,就只是禁止他人“公车私用”,自己是私事也可以当作公事来办;其次,在意大利,监督“公车私用”不仅有执法部门,更有民间组织和公民,人家的纳税人不仅有监督公共财政的意识,而且实实在在享有监督的权力,像布赞卡就是被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告上法庭的,而我们这里,监督“公车私用”仅仅是纪检部门,公民事实上无法深入进行监督。说到底,是中意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在意大利,政府官员是受公民监督的真正意义上的仆人,而在中国,政府官员只是名义上的仆人,实际上却是不受公民监督的主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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