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霜颖:山东济南杨素华被非法庭审纪实

张霜颖(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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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于父亲张兴武同案的杨素华是从济南部队退休的干部,她的生活环境单纯,致使她善良的本性无法认识“伟光正”的邪恶。被逮捕之前,每当大家谈到警匪对待大法弟子的凶险时,她都会像天真无邪的孩子一样睁大眼睛说:“不会吧!人怎么会干出那样的事情呢?”她学了大法,因为善良的本性和良好的根基,使她一下子百病皆除,还有了许多奇妙的感觉,这真是使她兴奋不已。她对人说:“得到了这么好的缘分,可不敢独专,一定要让更多的人知道才好。”于是她就逢人便讲。因为中共的打压,经书很缺,她就想办法做书供给大家修炼。杨素华勤奋、手巧,她做的书真是又美观、又好读,受到了功友们的好评。杨素华高兴极了,就背着自己做的书四处给缺书的功友去送,同时顺路给那些还不知道大法好的人讲真相。她的儿媳总是担心的说:“妈!你别给别人讲了。现在中共这么整治炼法轮功的人,他们知道你在讲,把你抓起来怎么办啊?”杨素华大笑,她对儿媳妇说:“抓起来,我就给他们讲真相啊,他们要是都知道大法好,就会把我放出来了。”

有一次,她就在自己的家门口遇到一个过路人,就和他讲起来自己修炼法轮功的事情,那人不理解,杨素华就给他一本小册子让他看看,这事恰巧被儿媳妇冯玲看见了,儿媳妇吓了一跳,她急着劝阻杨素华说:“妈,他那个态度,你还敢给他东西,他不会转头把你举报了,还在自己家门口!”但杨素华却像没事人一样,说:“这么好的东西,我相信他能理解我的好意,不会去举报的。”儿媳觉得拿这个婆婆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不管经历了什么困难麻烦,杨素华也不在意,一如既往,觉得自己做的是天底下最好的事情。她修炼时间不长,况且她一直在部队大院长大,不相信中共对待法轮功的暴政。不知什么时候,国安就盯上她了,用各种卑鄙的手段跟踪她,还偷偷的给她录了半年的像。母亲说,杨素华五十多岁,白白的皮肤,大大的眼睛,头发有些淡棕色,看起来像俄罗斯混血儿,就连她那简单的思维也像个外族人。她就这样傻傻地走进了共产党的陷阱。

有一天干完了活,她很高兴地背着书到功友家去,她并没有多少防范意识,信仰无罪是她的信条,她觉得普天下都适用。她真是太天真了,觉得中共的宪法是真的,其实中国的许多条文写得同文明社会一样,可那是写给人看的,对中国人来说,那些东西全是一纸空文。就像济南看守所墙上赫然写着,在押的人可以写信啊,可以理发呀,如果你真的到里面体验一下,就会发现没有一条是真的。我父母写了八个月信,互相就没收到一封。那天我父亲上庭时,白发齐颈,你就知道看守所是怎么理发的了。天真的杨素华是怎么也弄不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

有一次,她儿媳说了她的故事,她同父亲是在同一个晚上被绑架,尔后再看守所被关押了八个多月。因为她是从属部队系统,一次单位领导协同610办公室的人去看守所看她,劝她说只要能转化,单位就可以出钱把她弄出来,她说什么也不答应。临别时,领导问她还有什么需要时,她真诚地说:“我想要一本《转法轮》,你能给我捎来一本吗”回来后,领导很无奈地对杨素华的儿媳妇说:“你那个婆婆,真是傻得没辙了。能对我们这样的人提这个问题,在中国怕也没有第二个了。”

杨素华被带上了法厅,她没有害怕的样子,还是那么的坦然、美丽。“我做了书,我也请教过张兴武一些修炼上的事,因为他是老学员,我是新学员,我觉得问问他对我的修炼有好处,他到我做书的房子去看过,不过只是顺路路过的。”杨素华在法庭上原原本本地把自己做书的事告诉了那些想治她罪的人,就像她一直以来做人的信条一样,真实,没有一丝虚伪。但弟子们没有人想到要去怪她,因为杨素华在法庭上是那样的善良单纯,她因此而显得如此高贵。“我是修大法的,我的心坦坦荡荡,我一定会修下去的,我做的事告诉你们了,你们认为我有罪,那就随你们定吧,不过我认为我是无罪的。我也希望你们别做坏事,那样对你们不好。”杨素华在中共的邪恶伎俩中,不会保护自己,她就像一只无辜的羔羊一样,站在这个邪恶的嗜血法庭上,没有掩饰的展现出了自己的善良与纯真,与她相比,那些绞尽脑汁残害良善的警察们的邪恶嘴脸是那么的丑恶,你连看也不想再看一眼。

轮到杨素华的律师为她辩护的时候,那个已经被中共匪帮的阵势吓得快站不起来了的律师,已经在精神上被彻底的打垮了。但是因为他已然收了人家的律师费,也只好敷衍了几句,但那些话却充分体现了他自己的无知、懦弱以及一个附庸者在国家机器面前的胆怯,这真是中华民族的耻辱。作为一个律师,本应是最具有正义感的人群中的一份子,本应是中华民族走向民主与法制的希望,却畏于强权、混淆是非、指鹿为马。他说:“杨素华是高中毕业,在修炼群体中文化层次相对比较高,转化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且杨素华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母亲,听到女儿出事时,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所以请求法庭对杨素华轻判;还有,杨虽然做了一定数量的书,但仅够量刑的最低数,也希望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处理。”原本说好的无罪辩护,被他硬生生丢到了九霄云外,连公诉人补充的时候都觉得杨素华的事情他已经说得很清楚,不需要再补充了。

这一番摇尾乞怜,不但把杨素华气得说不出话,在一旁旁听的冯玲也气得掉下泪来。作为律师,替当事人说话这是最起码的原则,怎么可以因为形势的改变就放弃自己的立场呢?不过公诉人却大松一口气,这几乎同法庭请的律师一模一样,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公诉人说,“律师只是从感情上替当事人求情,我对他的说法没有意见。”杨素华的儿媳事后说:“我想表达的,律师一句也没说,知道是这样,他就是倒找我三千元(律师费三千元)我也不请他。

不识鬼魅的杨素华和她的家人都很伤心,一场闹剧结束了,随着两位老人又被他们带离了法庭,押回到看守所,几百人陪演的“公审大戏”落幕了。现在就等着他们择日宣判了。宣判什么?好人在监牢,恶人在宣判,这就是中共宣称的人权改善吗?!但是真正的宣判还在后面,当历史的车轮飞速的碾过,清自是清,浊还是浊,那时才是真正的人生大戏的舞台闭幕,谁将流芳百世,谁将遗臭万年,历史会还原一切为本来面目的。

庭辨即将结束,公诉人又一次问杨素华是否还继续修炼法轮功。杨素华回答,“我当然是要炼下去的,法轮大法就是好,就是受到多大的魔难我都会修下去的。”她也像父亲一样,向那些迫害者劝善,“我也奉劝你们不要再迫害法轮功了,这真是为你们好。”但那些人制止了她。

庭长宣布庭审结束的话音还没落地,那位市中区法院院长谢雅洁耀武扬威地站了起来,她伸了伸懒腰,对那些占据了旁听席的同伙们大声招呼道:“大家辛苦了,不要急着走,大家一块吃个饭吧!”一大群腆胸叠肚的济南“司法界精英”就去吃他们的“庆功宴”去了,当然他们绝对不会自掏腰包,最终为他们买单的还是那些被他们踩在脚下、随意欺压的中国老百姓。

备注:张兴武与杨素华被非法庭审当日,法院外被绑架的三名法轮功学员,朱晓东已经被非法判劳教一年九个月并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送往王村劳教所。
另两名女学员:
苗培华与刘丽杰也被通知被非法劳教一年九个月。

文章摘录: 一篇未能出庭宣读的辩护词

3月31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邪党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兴武非法开庭。本案是正义律师为济南市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的第二个案件,邪党法院如临大敌。伪院长解雅洁丧失理智,亲自上阵,耍尽花招阻止辩护律师出庭。

辩护律师李苏滨30日下午在法院送完委托手续后,法官并未立即给律师出庭通知,说什么要审查,要领导研究等等。31日8点30分,李苏滨和刘巍两位律师来到法院要求出庭时,法官以领导未批准为由拒绝李苏滨律师出庭辩护。院长解雅洁亲自出面挡驾,李苏滨律师据理力争,双方曾在传达室交涉了一段时间,解雅洁以无赖嘴脸坚持拒绝李律师出庭辩护,并且叫法警把李苏滨律师推出法院大门。本来应当只是由合议庭审查核对一下律师身份就行,然而,邪党法院却越权行使所谓批准权,伪院长亲自违法操作。两位律师向他们提出了强烈抗议,刘巍律师最后以罢辩的方式进一步抗议。

两位律师在未能宣读的辩护词中写到: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论警察在张兴武家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品是一份或者是几万份,都不构成犯罪。张兴武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

下面是两位律师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辩护词全文:

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

根据法律规定,本人接受被告人张兴武的委托,作为他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济市中检刑诉(2009)66号起诉书指控张兴武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其提起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第一部分: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则——人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一、辩护人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辩护人认为,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等等,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二、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离原则,公权利无权干涉信仰自由

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权力都会休想用设立国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权力;统治者休想利用政权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辩护人认为,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即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灵魂事务。以法院为代表的中国政府,应该信守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践行普世的政教分离原则,不应对任何宗教扣“×教”帽子,也不应对任何宗教的信众进行不公正对待,停止对信仰自由的粗暴侵犯和干涉。

三、
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到了信仰这一精神层面,政府和法律已经管不到了。很显然,有些信仰会扭曲或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善,杀人有理,蔑视人权。但是,只要它没有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事制裁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但已经治罪,目前也已经停止犯罪,在这些情况下,行为已经越出刑罚领域,只能加强监督,这是现代法治观点。

四、重申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论在张兴武家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品是一份或者是几万份,都不构成犯罪。而且张兴武仅仅因为修炼而持有法轮功书籍,同时,公诉方出示的书籍和光盘是张兴武替人代管并非其本人所有,为了欲加之罪,为了与两高司法解释相吻合,硬说张兴武有制作和宣传法轮功材料的行为,就被非法逮捕关押、起诉,这些做法明显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严重抵触。

第二部分:本案中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本身与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

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如下: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此产生的刑法300条。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因法律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行同宪法相抵触。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0条,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因为法律无权定某宗教为邪或正。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邪教”是个信仰领域的宗教词语,不应被应用到立法和司法领域而成为“法律词语”。

第二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
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只能用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管辖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发源地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第三部分:对张兴武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

2001年3月29日,张兴武被劳动教养三年,理由为:散发、喷涂法轮功宣传材料、宣传标语;

2008年7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区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伙同其它凶犯,非法闯入山东省济南市中区张兴武教授的住处,绑架了张兴武教授与夫人刘品杰,并抢走张家十几万人民币的现金、电脑,打印机等财物,并非法更换了张家的门锁,强占民宅,让刘品杰老人有家归不得。


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案卷材料,对张兴武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综上,辩护人重申张兴武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我们相信,所有关心自己宪法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苏滨
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刘巍

2009年3月3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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