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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文创法草案 企业赠学生艺文票可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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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柯玉立台北报导)行政院会9日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其中原先艺文消费抵税构想,在财政赋税考量下删除,改为鼓励企业购买艺文展演门票赠送弱势团体及国中小学生观赏,可抵减营业所得税。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委黄碧端在院会后记者会上说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明定政府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需经费,订定奖励或辅导措施,整合教学与研究资源,培育文化创意事业人才,以建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黄主委提到,原先“艺文消费抵税”的构想,由于财政部基于租税公平、财政健全等考量,改以编列预算的方式,鼓励企业买艺文展演门票,送给弱势团体及国中小学生,可依“所得税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以费用列支,不受金额限制。另为鼓励文化创意事业积极投入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训,提升其技术能力及人才素质,也明定公司投资于文化创意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金额,得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规定减免营业所得税。

黄主委指出,考量文化创意产业具小型、分散、多样化的持色,且多属微型的经济规模,将设置“财团法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办理文化创意事业的投资,加强 辅导、研究发展机制,改善文化创意产业结构,并协助文化创意事业融资及建立评价管理制度,以专业且具弹性的机制,协助文化创意事业经营及发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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