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紀元】中共機構在港享「皇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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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16日訊】(新紀元週刊記者梁珍香港報導)最近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皇室豁免權原則在九七後仍然存續,因此,香港法院對中共政府轄下的任何法人團體,並無司法管轄權。此判決一出,香港法律界譁然,認為不僅嚴重衝擊香港金融中心地位,且違背《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的承諾。

九七年香港移交中國,至今十二年多,英國管治時期的法律原則能否透過主權移交,直接轉移在中共政府上?最近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個判決,突顯此一問題涉及的層面廣闊,不可等閒視之。

針對中共交通部屬下的「華天龍」被控欺詐索償一案,最近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皇室豁免權原則在九七後仍然存續。因此,香港法院對中共政府及由其成立、控制而行使中共政府功能的任何法人團體,並無司法管轄權。此判決一出,香港法律界譁然。

香港大學三名法律學者著文批評,案例矮化了香港法院的地位,而且對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帶來嚴重衝擊,影響深遠。根據此案例,包括中聯辦、新華社等中共機構,隨時可以憑藉「皇室豁免權」免於被起訴,違背了《基本法》的設計,破壞一國兩制。

打撈局享有「皇室豁免權」?

華天龍號是亞洲最大的打撈船,號稱「亞洲第一吊」,由中共交通部屬下的廣州打撈局所擁有,總投資達六億多元人民幣,為打撈南海一號於2007年3月特製而成。但這艘風光一時的「亞洲第一吊」,一出航就官司纏身,僅僅不到一年,2008年,馬來西亞Intraline公司以涉嫌違反合約為由,將「華天龍」號的船主廣州打撈局告上法庭,民事索償逾億美元。華天龍當時正來港協助打撈一艘烏克蘭沉船,原告人援引香港高等法院的海事司法管轄權,於2008年4月將其扣押。廣州打撈局支付保釋金後,向香港法庭申請擱置訴訟,理由是打撈局是中共政府單位的一部分,享有「皇室豁免權」。

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於今年4月裁定,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前,英國君主在香港法院享有的豁免權,在《基本法》制訂及回歸後仍然有效;自主權回歸起,中國及中央政府已取代英國君主在香港享有君主豁免權。不過由於被告未有及時提出申請豁免,等於放棄權利,申請最終才被否決。

三學者挑戰裁決促法院澄清

儘管廣州打撈局未能成功爭取「皇室豁免權」,卻為今後涉及中共轄下機關的訴訟,埋下不明朗的因素。最新一期《香港律師》封面文章,香港大學三位法律學者張達明、顧維遐及張憲初以〈沒有皇室的皇室豁免權〉為題,炮轟法官的裁決不合理,並憂慮案例造成深遠影響。

文中指出:「通過歷史及理論基礎層面來瞭解的官方豁免權這古老概念,與根據法治及平等原則所訂立的一國兩制香港憲制新秩序,二者明顯地極不協調。我們的法院究竟應免受古舊的殖民地豁免權的枷鎖,還是司法管轄權應繼續受限制,視中央人民政府及轄下機關為『皇室的象徵』?我們期待由更高級的上訴法院來釐清此事。」

香港法律大學助理教授張達明向本刊表示,他們三人關注此案例,因為「實際影響很深遠,影響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和法院的地位。無論對學術研究、還是對實際層面的影響,都值得探討,尤其是案例涉及到普通法的角度和中國憲法的角度看問題。」

擅長普通法研究的張達明,很高興這次有另外兩個擅長大陸法律的學者一起著文,「我們認為是一個好的配合。他們可以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給一個看法,我再結合普通法的角度,一國兩制的角度,優勝過原審法官。」

中共政府不是「皇室」

張達明認為,應用此項原則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轄下機關在香港享有免被起訴的豁免權,是大有疑問。

因為本案爭議的官方豁免權源於英國封建時代規條:「國王不能犯錯」,在君主制度下,國王是權力的最終來源,並以帝王之尊對其子民實施統治。然而,中國的政治觀念及架構根本與此不同。根據中共憲法,國家的一切權利來自人民,因此,中共法院被稱為「人民法院」,故容許其人民自身的法院審理向中共政府或其轄下機關提出的民事申索,並無侵犯國家主權。此外,中國亦無君主作為國家的代表化身,因此將中共政府等同英國皇室,賦予官方豁免權,這在概念上是錯誤的。

事實上,在1950年香港已經立法,香港的殖民地政府可以申領豁免權的保障,但是這個法律是針對殖民地政府而非英國皇室,由於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是英國,所以名義上英國皇室仍然有這個普通法的豁免權,而非香港政府。「但香港法庭沒有試過英國皇室是否可以在香港行使皇室豁免權,更加沒有處理過,今次皇室豁免權用於中共屬下機構,是第一次處理。」

違反《基本法》設計原則

他認為香港在九七回歸後,中央政府沒有理由繼承這個豁免權。「我們的看法就是在九七之前,沒錯,在名義上英國的皇室在香港享有豁免權,雖然事實上他沒用過,但是九七開始這豁免權應該隨之消失,就不應該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去替代。」

他並指出,如果按照法官這次案例,中共在香港設立機構,比如中聯辦和新華社,變成民事和商業行為,可以說香港法院無權審理,這個都違反了《基本法》的設計。「因為《基本法》22條,寫明中央可以在香港設立機構,但很重要的條件是有關機構和人員都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但如果香港法律都無權審理,這只是一紙空談。」

矮化香港法院地位

張達明指出,今次法院裁決將會矮化香港的法院地位,令香港法院的地位低於國內的法院和其他海外法院。首先,國內的法院沒有類似「皇室豁免權」的概念,他特別指出,廣州打撈局2004年曾在廣州海事法院被廣州市登泰船業有限公司控告違反合約,大陸法院都受理了。「同一單官司,原告選擇在國內法院或者新加坡法院都可以告到,但在香港法院卻不能告到,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笑話,特別是我們在一國兩制下,沒有理由我們的司法管轄權還差過大陸法院。」

至於海外法院,張達明指出,因為很多實施普通法的國家現已採取有限制的主權豁免原則,否定從事商業活動(相對於政府職能)的外國政府及其轄下機關的豁免權。因此,假如華天龍號在新加坡、加拿大或澳洲被扣押,當地法院不會接受廣州打撈局提出的豁免權申請,因為原告人所指稱與廣州打撈局之間的華天龍號使用合約純屬商業性質,此乃不爭的事實。倘若本案裁決正確,中央政府轄下機關即使純粹從事商業活動,仍可獲得起訴豁免,將會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國際律師憂慮合作風險增高

中共政府的「皇室特權」,若引申至國企民事方面,更容易引起各方憂慮。張達明指出,今次判決也引起國際的關注,很多國際律師行和各地律師樓,他們都特別去警告有關的客戶,如果要和中共國營企業進行交易,它們的風險會增加,「如果打官司,他們可以隨時說,香港法律沒有辦法審,只能被迫去大陸法律審,但大陸法律又令人不放心。」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今年7月就在網頁指出,為將有關風險減至最低,建議香港的機構與國內單位訂立合約前,最好先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對方的法律地位,以及要求國內單位在合約中明文放棄引用君主豁免權的權利,但成效還存在疑問。

張達明表示,這會增加商業成本,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你會花很多錢,增加商業成本。中國內地的制度既複雜又欠缺透明度,因而難以識別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對國有企業的管轄程度,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控制』測試。」◇

本文轉自202期【新紀元週刊】「專題新聞」欄目
http://mag.epochtimes.com/b5/204/8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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