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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指紋被當賊 法院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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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台北縣顧姓男子因10多年前在1個神桌留下指紋,前年在1起竊案中被當竊賊起訴。法院審理後,發現被告過去在神桌公司工作,竊案發生時也有不在場證明,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台北市萬華三水街1處民宅,民國97年10月間發生住宅竊案,葉姓被害人損失金飾、珠寶及新台幣13萬元現金。警方後來在竊案現場的神桌抽屜內,採到顧姓男子2枚清晰可見的指紋。檢察官因此將他依加重竊盜罪起訴。

目前擔任大卡車司機的顧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罪,他表示,神桌內會有他的指紋,可能是10多年前在神桌公司工作時,不小心碰到亮光漆未乾的抽屜所致。

顧姓男子指出,竊案發生時,他不在場,當時正受僱載運廢土到西濱公路82公里處,光單程就要2個半小時,況且他在工地排班等候載運廢土時,曾與雇主以無線電相互聯絡,雇主可提供不在場證明。

合議庭審理發現,神桌確實是被害人10多年前在台北縣鶯歌的佛具店購買,與被告答辯相符,訪查專家證人後,也認為指紋因亮光漆未乾而留下的辯詞並非無道理,加上顧姓男子案發時有不在場證明,不可能棄價值昂貴且停車不易的大卡車不顧,跑去案發現場行竊,因此判決顧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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