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瞭解馬國法律和基本權益 免作內安法令受害者

李明

人氣 2
標籤: ,

【大紀元8月5日訊】2010年8月1日,廢除內安法令聯盟、人民黨、律師公會和人權組織在檳島、八打靈再也和怡保等多個地方舉行全國燭光會,悼念在馬來西亞實施了50年的內安法令。他們呼籲政府勿只修改而必須廢除內安法令和其他無需審訊扣留法令。然而政府對他們的訴求仍採取強硬保留態度,稱必須保留內安法令來對付恐怖份子。警察和聯邦後備部隊對此悼念會加以阻攔並逮捕了36人。

不少人將內安法令的存在視為國家無法邁向真正民主自由的一項障礙,然而政府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願將此法令廢除掉。近年來,各項呼籲政府廢除內安法令的聲浪不斷湧現。有人說政府稱必須保留此法令來打擊恐怖份子其實只是個藉口,他們覺得馬國的司法系統並非無法對付恐怖份子以及其他刑事嫌犯;正義人士們則紛紛高喊內安法令剝奪了許多國人所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部份人則斷定政府堅持保留此法令是為了在必要時能用之打擊異議人士、反對黨等。針對這些不同的見解和呼籲,國人有必要更深入地瞭解內安法令是否是維繫馬國司法系統健全不可或缺的一環,並瞭解自己應該擁有哪些權益,而這部份權益是否在內安法令下被剝奪。

依賴內安法令 司法系統不健全?

社會經濟發展研究所(Sedar Institute)針對馬國的內安法令於去年6月採訪了來自英國倫敦警察總署(Scotland Yard)反恐單位的麥克納(Douglas McKenna)。麥克納先生表示英國在應付恐怖運動上所運用的方法和程序不同於馬來西亞。英國是以謀殺、企圖謀殺和串謀謀殺等罪名,即正常刑事司法條款,來控告恐怖份子。而英國的反恐法令只起支持作用。他說也許因為馬來西亞的刑事司法系統還不發達,才需應用內安法令來對付恐怖份子,但是這樣做沒辦法對付大規模的恐怖刑事案。

雖然他贊同在現有的司法系統還未能充分對付恐怖份子時,馬來西亞不應該輕率地廢除任何本來用來對付恐怖份子的法令;但是,他提醒說,如果馬國過於習慣於應用內安法令來對付恐怖份子,而長期避免反恐司法案件成立,這樣會導致馬國執法和司法部在面對恐怖份子時沒有以證據為基點的調查經驗,而可能完全無法利用正常司法程序來提控恐怖份子。

另一方面,一些涉嫌偽造金錢和文件以及販賣人口的嫌犯也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可以用現有的刑事法律來對嫌犯提出控訴。如果我國長期避重就輕都以內安法令來對付商業罪犯、偽造金錢文件罪犯、販賣人口罪犯以及恐怖份子,執法部的確很難累積各方面經驗,整個司法系統也難有改進、完善的一天。

然而,針對本地刑事司法系統落後這一點,馬來西亞律師公會持有不同的態度。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在7月26日召開新聞發佈會說,他們已提交建議政府廢除內安法令的備忘錄予內政部長。律師公會主席拉古納在會上說馬國已通過修改刑事法典與刑事程序法典加強國家反恐條款,執法當局已有足夠的條款和權利去提控刑事犯罪嫌犯,不再需要內安法令等防範性法令。

反恐法令應以保護基本人權為基礎

雖然許多先進國都有較完善的刑事司法系統,完全可以用正常的司法程序把恐怖份子繩之以法,但是大部份國家還是保留或擬定了反恐法令來支持他們的司法程序。若與馬國用來打擊恐怖份子的內安法令作比較,大多先進國如澳洲、加拿大、英國及美國的反恐法令都是在保護基本人權的大前提下擬訂的。

例如英國的反恐法令規定執法部在拘留了嫌犯48小時後,必須由公訴人向法院提出訴狀,以證實需要更多的時間來作調查。執法部能拘留嫌犯的最長時間是28天,在那之後執法部必須選擇提出控,否則需歸還嫌犯自由。

相比之下,馬國的內安法令卻明顯地有違憲法所賦予人們的基本人權。根據民主國家所跟從的「無罪推定論」,既每個人(包括嫌犯)在法律上都是無罪的,除非在法庭上接受審訊後被證明有罪。

內安法令是一項無須審訊即可扣留的條例,剝奪了嫌犯在法庭上接受審訊和為自己辯護的基本權利。內安法令觸犯了聯邦憲法所賦予的每人應享有接受公正審訊的基本權利,也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所賦予的人們能拒絕被專橫拘捕或扣押的權利。在馬國,內政部長能全權決定嫌犯的去留,而以內安法令扣留嫌犯的案例中傳出多項警察在肉體上和精神上虐待並逼供嫌犯的事件。

內安法令涵蓋面廣泛 易於被濫用

由英國資深記者Dominic Bascombe 在2004年7月所寫的英聯國家防恐立法更新記錄(An update of Anti Terror Legislation in the Commonwealth)提到馬國的內安法令是其中一項給基本人權造成負面影響的反恐法令。這份記錄陳述了馬國內安法令允許警察在沒有給任何理由下能夠扣留嫌犯60天,亦允許相關部門無限期扣留嫌犯。記錄中也例舉了馬國內安法令曾被誤用來對付宗教領袖、媒體及反對黨。

記錄中強調英聯秘書處承認這項反恐立法模擬沒有給其所針對的恐怖份子下定論。反之,美國就有給他們的反恐法令所針對的事件下定義,規定了恐怖運動一定是含有暴力和恐嚇成份的。即使部份國家有給恐怖份子下定義,可是當今世上沒有一個全世界統一的恐怖份子定義,也就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區分反恐法令到底應該用來針對哪一些人。

而馬國這項用於打擊恐怖主義的內安法令對所針對的對象更是模稜兩可,正如內安法令的正式條文所定義的:「某人以某種方式做出,或將做出,或有可能做出任何對馬來西亞整體,或局部的安全,或對維持國家關鍵性服務,或對國家的經濟活動造成威脅的任何行為。」 條文中所針對的對象相當廣泛,所以往往就出現了內安法令被誤用到媒體、反對黨和異議份子身上的事件。

設在英國的回教人權委員會(Islami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收錄了馬國政府曾經以內安法令扣留過的工會會員、學生領袖、勞工積極份子、宗教團體、學者以及非政府組織等案例。其中包括97年11月 傳播回教什葉派思想的10人,因為他們的行動被視為對國家安全不利從而在內安法令下被逮捕;報告中也收錄了馬國前副首相安華以及其6位支持者因持異議而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之後安華被法院判刑坐監15年。還有公正黨領袖依桑 (Ezam Mohamed Noor)在2001年4月被涉嫌串謀暴力叛逆行動而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了幾個星期,扣留期間不允許他見親朋好友和法律顧問,之後他被命令帶到設在偏遠的北馬甘文丁扣留營扣留兩年。

部份被扣留者獲釋後敘述了在扣留營內遭受的迫害,如肉體被侵犯、被強迫裸體、不准睡覺、必須接受長達24小時的審問、死亡威脅等。他們也說扣留營的房間非常小並缺乏空氣和光線。

內安法令在馬國已存在了50年。其實許多馬國人民都已習慣了它的存在,所以人民大多數不會去質疑此法令剝奪了人民什麼權益。這顯示了馬國人民普遍上並不瞭解,甚至不怎麼在乎自己的基本權益。但是最近執法當局援引內安法令而頻頻帶來不健康的社會現象,這像似在呼籲人們應該開始去思考並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才不會成為另一位受害者。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馬國器官移植協會主席:讓人們都知道事情背後的真相
多名維權公民被中國當局禁止出境
恐權益受損 勞工組織批評安省68議案
中科三四期停工  台環署十天內提抗告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