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了解马国法律和基本权益 免作内安法令受害者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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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5日讯】2010年8月1日,废除内安法令联盟、人民党、律师公会和人权组织在槟岛、八打灵再也和怡保等多个地方举行全国烛光会,悼念在马来西亚实施了50年的内安法令。他们呼吁政府勿只修改而必须废除内安法令和其他无需审讯扣留法令。然而政府对他们的诉求仍采取强硬保留态度,称必须保留内安法令来对付恐怖份子。警察和联邦后备部队对此悼念会加以阻拦并逮捕了36人。

不少人将内安法令的存在视为国家无法迈向真正民主自由的一项障碍,然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愿将此法令废除掉。近年来,各项呼吁政府废除内安法令的声浪不断涌现。有人说政府称必须保留此法令来打击恐怖份子其实只是个借口,他们觉得马国的司法系统并非无法对付恐怖份子以及其他刑事嫌犯;正义人士们则纷纷高喊内安法令剥夺了许多国人所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部分人则断定政府坚持保留此法令是为了在必要时能用之打击异议人士、反对党等。针对这些不同的见解和呼吁,国人有必要更深入地了解内安法令是否是维系马国司法系统健全不可或缺的一环,并了解自己应该拥有哪些权益,而这部分权益是否在内安法令下被剥夺。

依赖内安法令 司法系统不健全?

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Sedar Institute)针对马国的内安法令于去年6月采访了来自英国伦敦警察总署(Scotland Yard)反恐单位的麦克纳(Douglas McKenna)。麦克纳先生表示英国在应付恐怖运动上所运用的方法和程序不同于马来西亚。英国是以谋杀、企图谋杀和串谋谋杀等罪名,即正常刑事司法条款,来控告恐怖份子。而英国的反恐法令只起支持作用。他说也许因为马来西亚的刑事司法系统还不发达,才需应用内安法令来对付恐怖份子,但是这样做没办法对付大规模的恐怖刑事案。

虽然他赞同在现有的司法系统还未能充分对付恐怖份子时,马来西亚不应该轻率地废除任何本来用来对付恐怖份子的法令;但是,他提醒说,如果马国过于习惯于应用内安法令来对付恐怖份子,而长期避免反恐司法案件成立,这样会导致马国执法和司法部在面对恐怖份子时没有以证据为基点的调查经验,而可能完全无法利用正常司法程序来提控恐怖份子。

另一方面,一些涉嫌伪造金钱和文件以及贩卖人口的嫌犯也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可以用现有的刑事法律来对嫌犯提出控诉。如果我国长期避重就轻都以内安法令来对付商业罪犯、伪造金钱文件罪犯、贩卖人口罪犯以及恐怖份子,执法部的确很难累积各方面经验,整个司法系统也难有改进、完善的一天。

然而,针对本地刑事司法系统落后这一点,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持有不同的态度。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在7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说,他们已提交建议政府废除内安法令的备忘录予内政部长。律师公会主席拉古纳在会上说马国已通过修改刑事法典与刑事程序法典加强国家反恐条款,执法当局已有足够的条款和权利去提控刑事犯罪嫌犯,不再需要内安法令等防范性法令。

反恐法令应以保护基本人权为基础

虽然许多先进国都有较完善的刑事司法系统,完全可以用正常的司法程序把恐怖份子绳之以法,但是大部分国家还是保留或拟定了反恐法令来支持他们的司法程序。若与马国用来打击恐怖份子的内安法令作比较,大多先进国如澳洲、加拿大、英国及美国的反恐法令都是在保护基本人权的大前提下拟订的。

例如英国的反恐法令规定执法部在拘留了嫌犯48小时后,必须由公诉人向法院提出诉状,以证实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作调查。执法部能拘留嫌犯的最长时间是28天,在那之后执法部必须选择提出控,否则需归还嫌犯自由。

相比之下,马国的内安法令却明显地有违宪法所赋予人们的基本人权。根据民主国家所跟从的“无罪推定论”,既每个人(包括嫌犯)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除非在法庭上接受审讯后被证明有罪。

内安法令是一项无须审讯即可扣留的条例,剥夺了嫌犯在法庭上接受审讯和为自己辩护的基本权利。内安法令触犯了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每人应享有接受公正审讯的基本权利,也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赋予的人们能拒绝被专横拘捕或扣押的权利。在马国,内政部长能全权决定嫌犯的去留,而以内安法令扣留嫌犯的案例中传出多项警察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虐待并逼供嫌犯的事件。

内安法令涵盖面广泛 易于被滥用

由英国资深记者Dominic Bascombe 在2004年7月所写的英联国家防恐立法更新记录(An update of Anti Terror Legislation in the Commonwealth)提到马国的内安法令是其中一项给基本人权造成负面影响的反恐法令。这份记录陈述了马国内安法令允许警察在没有给任何理由下能够扣留嫌犯60天,亦允许相关部门无限期扣留嫌犯。记录中也例举了马国内安法令曾被误用来对付宗教领袖、媒体及反对党。

记录中强调英联秘书处承认这项反恐立法模拟没有给其所针对的恐怖份子下定论。反之,美国就有给他们的反恐法令所针对的事件下定义,规定了恐怖运动一定是含有暴力和恐吓成分的。即使部分国家有给恐怖份子下定义,可是当今世上没有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恐怖份子定义,也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区分反恐法令到底应该用来针对哪一些人。

而马国这项用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内安法令对所针对的对象更是模棱两可,正如内安法令的正式条文所定义的:“某人以某种方式做出,或将做出,或有可能做出任何对马来西亚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或对维持国家关键性服务,或对国家的经济活动造成威胁的任何行为。” 条文中所针对的对象相当广泛,所以往往就出现了内安法令被误用到媒体、反对党和异议份子身上的事件。

设在英国的回教人权委员会(Islami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收录了马国政府曾经以内安法令扣留过的工会会员、学生领袖、劳工积极分子、宗教团体、学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案例。其中包括97年11月 传播回教什叶派思想的10人,因为他们的行动被视为对国家安全不利从而在内安法令下被逮捕;报告中也收录了马国前副首相安华以及其6位支持者因持异议而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之后安华被法院判刑坐监15年。还有公正党领袖依桑 (Ezam Mohamed Noor)在2001年4月被涉嫌串谋暴力叛逆行动而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了几个星期,扣留期间不允许他见亲朋好友和法律顾问,之后他被命令带到设在偏远的北马甘文丁扣留营扣留两年。

部分被扣留者获释后叙述了在扣留营内遭受的迫害,如肉体被侵犯、被强迫裸体、不准睡觉、必须接受长达24小时的审问、死亡威胁等。他们也说扣留营的房间非常小并缺乏空气和光线。

内安法令在马国已存在了50年。其实许多马国人民都已习惯了它的存在,所以人民大多数不会去质疑此法令剥夺了人民什么权益。这显示了马国人民普遍上并不了解,甚至不怎么在乎自己的基本权益。但是最近执法当局援引内安法令而频频带来不健康的社会现象,这像似在呼吁人们应该开始去思考并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才不会成为另一位受害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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