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車避繳費 農民被判無期 大眾鳴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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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文華綜合報導)前不久河南省對一個農民冒充軍車、偷逃過路費被判處無期徒刑,如此重判,民眾質疑聲不斷。專家稱此舉不應按刑法處理,各地的土政策不應成為國家刑法制定的標準,民眾稱官員貪污受賄數千萬只判十多年,而一個農民掙了20萬卻判無期,真是「官民有別」啊。官方稱其8個月內少繳368萬通行費,可見收費之高,軍隊特權之大。

拉沙掙20多萬,路費逃368萬

據大陸媒體報導,為避免繳納高速公路上的通行費,河南省禹州市農民時建鋒在購買兩輛貨車後,又買下兩副假軍用車牌,經營運送沙石業務。8個月時間裏,兩車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騙免通行費368萬餘元。2010年12月,他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稱,買車後,時建鋒在禹州的路邊看到辦理假軍車手續的電話,「為了不交高速的過路費,多掙錢」,他購買了兩套假軍用車牌「WJ19-30055」、「WJ19-30056」,還購置了假軍裝、假軍車行駛證、駕駛證等物品,均以河南武警總隊許昌支隊的名義辦理。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間,每天跑二三趟,大概掙了二十多萬元。

「偷逃過路費」地方定刑法?

2010年12月21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法院的依據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使用偽造、 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正是關於詐騙罪的規定。

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該規定並沒有授與行政處罰權,也無任何處罰措施。也就是說,發現司機有偷逃過路費的行為,只需補繳過路費,並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2008年雲南省在全國首次規定:偷逃過路費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據說那年雲南省全部收費公路一年大約收入23.2億元通行費,而不法份子偷逃近1億元。為了嚴厲打擊「倒卡」行為,雲南省作出地方性規定:偷逃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此舉在社會上引起嘩然。不少法律界專家和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就偷逃通行費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犯罪。他們還呼籲,為消除地方制定刑法之嫌,建議最高法院對此類行為出臺司法解釋予以規範。繼雲南之後,江蘇、四川兩省也分別於2009年6月、2010年10月作出規定:對於嚴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行為,可以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官民大不相同啊」

民眾對此議論紛紛。有的說,「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這是甚麼路,平均一次通行需要1,500以上。這不是雁過拔毛,而且雁過駁皮抽筋。」

有的說,少繳了過路費368萬餘元,而他只得了20萬,那些錢哪去了?可能讓利給運貨方了,這說明高速收費太高了。「可憐的農民!可憐的中國老百姓!」

民眾議論最多的是對貪官的不滿。「貪官貪污幾千萬甚至幾個億,也不會判這麼重,而普通老百姓貪污360萬,就判無期啊?官民太不相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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