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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性侵縱火 台立院三讀 強制採驗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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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殺人、性侵、擄人勒贖、縱火等重大刑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列入DNA強制採樣,將於修法公布後6個月施行。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原本「性犯罪或重大暴力案件」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DNA)的強制採樣,明文規定為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有關縱火部分、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等罪的部分條文時,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必須接受DNA強制採樣。

而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的部分條文時,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再犯這些罪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應接受DNA強制採樣。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說,相關規定是依犯罪類型、危害程度、犯罪頻率不同,對於人的DNA採樣時間有不同規定,有些是嫌疑犯就採樣,有些是起訴才採樣,有的是定讞才採樣,各有不同的規定。

接受採樣者如果受到不起訴處分,或是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DNA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的情形,得不予刪除。

條文也賦予主管機關訂定DNA的採集準則的權力,以及相關DNA樣本的鑑定、儲存、管理、銷毀,與紀錄的建立、使用、提供、刪除及監督管理辦法等,也都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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