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未未被以經濟罪犯拘捕 劉曉原: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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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11日訊】著名藝術家艾未未被中共官方指涉嫌逃稅、抄襲和侵吞資源。對此,北京著名維權律師劉曉原在其博客中討論經濟案件的執法程序,並指出警方對艾未未「經濟罪犯」的拘捕並不符合法律程序。

官媒指艾未未係經濟犯罪

《新華社》文章說艾未未涉嫌逃稅、抄襲和侵吞資源。並說在他被捕後,網上即出現對他的指控,但有關指控全部未經獨 立調查。該文特別提及艾未未在2007年德國卡塞爾一次的展覽,指出艾未未的作品剽竊另一名藝術家岳路平的靈感,又指他侵吞藝術界資金和資源。

公安機關未等待稅務機關移送就直接抓人

北京著名維權律師劉曉原在其微博上就此案討論經濟犯罪的執法程序,並列舉艾未未被捕程序中不合法的部份。

劉曉原說,何為「經濟類」犯罪,法律上並沒有明確分類。在《刑法》分則中,罪名分類有九個種類,與經濟相關聯的罪名,分散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等章節中。

經濟犯罪,依罪名的不同,分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管轄。按照現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其中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有86種。其中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有86種。

艾未未是被警方帶走的,說明這起經濟犯罪案是由公安機關偵查。該文質疑如果艾未未有「逃稅」行為,為何稅務機關一直發現不了,反被公安機關先給發現了呢? 為何剛開始搜查他工作室時,被扣押物品是辦公電腦和社會事件光盤?如是涉嫌「逃稅」犯罪,最重要證據或涉案物品應是財務賬目。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特別規定,對逃稅行為是否夠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逃稅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三個先決條件才能確定,而這三個條件主要看逃稅人能否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因此,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經偵部門等待稅務機關移送就成為一個合乎邏輯的選擇了。

既非「刑事拘留」也非「監視居住」

劉曉原指出,艾未未被帶走已經第七天了,從法律上來分析,公安機關一定對他採取了刑事拘留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否則,就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規定。

如是採取刑事拘留,應在24個小時內通知家屬。現在這麼多天了,似乎可以排除不是刑事拘留, 除非不遵守「24個小時通知」規定(也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在規定時限寄出了「刑事拘留通知書」,但是在「郵路」上給耽誤了)。

如沒有被刑事拘留,只能是「監視居住」了。

所謂「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艾未未被帶走後不知身在何處,這件事從法律上分析判斷會很矛盾:說是刑事拘留了吧,可家屬一直沒收到 「刑事拘留通知書」;說是監視居住了吧,為何不把他送回家裏「監視」;說是把他送到指定居所 「監視」了吧,這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因為他在北京是有合法住處。

劉曉原說:「外交部發言人稱,將『依法辦事』。我以為『依法辦事』不僅指依事實辦,更重要的是依程序辦,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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