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外傭可居港 入境條例不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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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文穎報導)備受關注的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案,原定9月29日作出裁決,但由於受到颱風「納沙」影響,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0日早上10時作出裁決。高院30日裁定外傭有權申請「通常居港」。

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高等法院的判辭指,《入境條例》與基本法24條指明,居港滿7年可以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條文不一致。法官林文瀚認為,即使外傭僱傭合約,對外傭有限制,但亦不足以令外傭喪失申請「通常居港」。

代表外傭的律師認為,《入境條例》不應該凌駕《基本法》,《基本法》列明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就符合永久居民資格。

港府律師指,1971年所訂之《入境條例》,已就「通常居港」定義下注釋,指明難民、領事人員及駐軍身份留港,以及被羈留人士等均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港」。至1997年入境處將外傭列入範圍,可見《基本法》無意刪去立法機關的權力。

港府估計,目前香港的30萬名外籍傭工,其中有12萬人在港居住超過7年,一旦外傭爭取到居港權,以每個家庭4人計算,這批外傭帶來的配偶和兒童,將令香港人口增加50萬人,將影響醫療、福利和房屋等公共開支大幅增加。

在開庭前,多個團體合共幾十名代表到法院外示威,反對外傭有居港權,認為外傭勝訴會損害港人利益,稱一旦外傭勝訴,港府應尋求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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