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外佣可居港 入境条例不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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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王文颖报导)备受关注的外佣争取居港权司法复核案,原定9月29日作出裁决,但由于受到台风“纳沙”影响,法庭将案件押后至30日早上10时作出裁决。高院30日裁定外佣有权申请“通常居港”。

外佣争取居港权的司法复核,高等法院的判辞指,《入境条例》与基本法24条指明,居港满7年可以有永久居民资格的条文不一致。法官林文瀚认为,即使外佣雇佣合约,对外佣有限制,但亦不足以令外佣丧失申请“通常居港”。

代表外佣的律师认为,《入境条例》不应该凌驾《基本法》,《基本法》列明在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就符合永久居民资格。

港府律师指,1971年所订之《入境条例》,已就“通常居港”定义下注释,指明难民、领事人员及驻军身份留港,以及被羁留人士等均不得被视为“通常居港”。至1997年入境处将外佣列入范围,可见《基本法》无意删去立法机关的权力。

港府估计,目前香港的30万名外籍佣工,其中有12万人在港居住超过7年,一旦外佣争取到居港权,以每个家庭4人计算,这批外佣带来的配偶和儿童,将令香港人口增加50万人,将影响医疗、福利和房屋等公共开支大幅增加。

在开庭前,多个团体合共几十名代表到法院外示威,反对外佣有居港权,认为外佣胜诉会损害港人利益,称一旦外佣胜诉,港府应寻求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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